市场化债转股进入加速落地阶段——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下称“152号文”),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专门部署市场化债转股等措施。以国发54号文的出台为标志,市场化债转股实施至今16个月,152号文以解决遇到的问题为导向提出11条政策,这在完善市场化债转股政策体系的同时,对调动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合力降低企业杠杆率,促进风险防控、提高发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准确把握152号文出台的背景
复盘市场化债转股的顶层设计和探索实践,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152号文出台的深刻背景。
第一,国家推动债转股的节奏加速。基本呈现出5个月左右加大一次力度,形成一次高潮的规律和态势。重要标志有四个,包括2016年10月国发54号文的印发,2017年3月李克强总理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推动一次,2017年8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动一次,2018年2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动一次。每一次推进的针对性、操作性、有效性越来越强,每一次的内容也越来越具体、越来越丰富,力度也越来越大。特别是2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直接部署进一步采取市场化债转股等措施降低企业杠杆率,而且涉及到5个方面22条举措,这将市场化债转股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成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线,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152号文于1月19日经国务院同意出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其政策内容与国务院部署精神也完全吻合。
第二,市场化债转股效果需要提升。国发54号文出台以来,在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的强力推动下,在17个成员单位的直接指导下,经过三大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市场化债转股取得阶段性成效,100多家企业达成债转股协议,签订转股金额超过1.6万亿元,已落地超过3000亿元,使相关企业杠杆率降低4-15个百分点,企业杠杆率有了约束,公司治理得到了优化。但遇到的问题与困难一样比较突出,如协议签订后落地难、落地率还不高,部分纯明股实债带来的不彻底降杠杆,约束不够导致对象企业压力不足,考核压力导致债权银行动力不足,资金筹措难、成本消化难、退出不明确等导致实施机构积极性不高等。在此背景下,152号文在总结探索实践的基础上,以问题导向的方式通过具体政策引导,将进一步推动市场化债转股落地到位的进程。从市场需求和供应规模来看,只有落地项目达到1万亿元以上,市场化债转股作为降杠杆最重要路径之一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政策引导力度在不断加大。152号文和2016年12月30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2号)(下称“2792号文”),是做好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两个重要配套文件,出台时间相隔一年政策力度完全不一样,2792号文的通知是做好相关工作包括了4个方面,四个部委发布;152号文是对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在政策上的明确,7个部委联合发布。2792号文多强调市场化、法治化原则,152号文强调实事求是,更具有实践的灵活性和操作性。同时,152号文对2792号文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如具体的模式创新原则及项目报送机制等。总体而言,152号文的政策指导更具有含金量和附加值,目前需要的是在债转股推动过程中把握好三个重点,一是抓好债转股质量,二是抓好债转股落地效率,三是进一步激发三大市场主体的动力。
二、152号文的基本框架和债转股政策体系
152号文全篇2100字,涵盖11条内容,包括6个“允许”、2个“规范”、1个“支持”、1个“鼓励”和1个“加快”,共26条内容。6个“允许”,即一、二、五、六、七、八条中,股债结合的模式、专项基金的设立募集、转股债权的类型、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权益融资工具的发行、债转优先股的试点;2个“规范”涉及第三、十条,包括发股还债模式的规范、项目信息报送管理的规范;1个“支持”为第四条,即对象企业范围的扩大;1个“鼓励”为第九条,即鼓励模式创新;1个“加快”即文件收尾,明确组织协调加快三大政策的进一步落实。
以152号文出台为标志,“1+N”债转股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参考《市场化债转股操作指南:政策导读与案例解析》一书,“1”为市场化债转股主要遵循文件,即国发54号文;“N”包括7方面的配套政策,一是实施机构政策,如地方AMC扩容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新设专属机构政策等;二是推动机制政策,如2792号文和债委会相关制度;三是金融支持政策,如国务院出台基于化解钢煤行业过剩产能政策;四是资金筹措政策,如专项债和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政策等;五是税务工商政策,如落实企业降杠杆税率支持政策等;六是司法支持政策,如在中院设立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等;七是其他综合政策,如本次出台的152号文。
三、对152号文务实运用的认识和理解
为准确理解152号文,我们进一步对11条具体内容进行逐条解读。
第一条: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
这一条回应了长期以来关于“明股实债”的争论,强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主要目的和本源是降杠杆,可以立足降杠杆实事求是制定综合性方案。在保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前提下,市场化债转股的模式有了“鼓励”和“允许”两种政策指导意见,鼓励的是收债转股,这是主要模式;允许的是以股抵债、发股还债,这是两种拓展模式。同时,股和债的涵义也发生了延展,“股”,可以发股、以股、转股;“债”,可以收债、抵债、还债。债务重组最基本的模式是资产清偿债务又叫以资抵债,债务转为资本又叫债权转股,所以,市场化债转股的三种模式并没有脱离债务重组的范畴。
至此,政策导向已经很明确,在绝不允许逃废债的前提下,市场化债转股可以转债、抵债、留债和还债,但不能是单纯的明股实债或股债不分,综合性方案必须是股债结合、以股为主。在具体操作中,债转股的模式已经由单一性向综合性发展,转股已经由一次性向阶段性发展。特别要注意的是,债转股的方案是综合性的方案,是收债转股、以股抵债和发股还债多种模式的综合性选择,允许方案中有2种以上模式的结合,鼓励收债转股,也允许其他综合的方式。
第二条: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这一条是解决市场化债转股资金筹集问题的一大政策亮点。国发54号文提出“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但没有明确基金方式和角色定位,而实际落地的项目中又多采用了基金模式,152号文对国发54号文的指导意见进行了具体化、明晰化。
根据152号文,允许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来源有两个,一是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二是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对第一个来源,国发54号文已经明确“防止不合格个人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和超出能力承担风险”。而在当前严监管背景,特别是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的前提下,还开了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出资债转股基金的口子,是一个很大的支持。无论哪种资金来源,都为投资者开放了一个新的投资渠道,在让他们参与分享改革红利的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投资市场的发展。
就基金的组建方式而言,实施机构既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合作设立。一方面允许与对象企业来合作设立子基金,另一方面可以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设立专项基金。至此,市场上新增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但只能专项用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一是专项用于实施机构间和贷款银行自主选择的对象企业,二是专项用于对象企业的下属优质子公司债转股。同时,在设立运作方式上,市场化债转股基金可以是专项基金,也可以是母子结构基金,方式比较灵活,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结合《关于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238号),基本形成了支持和鼓励基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完整体系。从项目实践和政策导向看,在收债资金的问题上,基金成了一个最主要的渠道。结合152号文的前后内容,债转股的实际操作可以从前、中、后三端出发,前端就是先筹集收购资金,然后收购债权,再把债权转成股权;后端出发,也可以先发行股权,筹集资金,然后再偿清债务;从中端出发,就是用现有的股权或者增资扩股的股权来抵偿债务。
第三条: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这一条的核心内容,是从防范风险角度要进行约束性规定。既然允许以发股还债的模式开展债转股,但是发股后还谁、还多少、何时还,必须要在制度安排上落实落到位。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在债转股的方案特别是协议中明确偿还什么样的债务、偿还多少债务、何时偿还债务,确保具体性和及时性的问题。
根据152号文,发股还债还的是市场化债转股的债务,发股还债的目的是降企业的杠杆率,发股还债也是一种股权融资的方式,或者叫权益性融资的方式。就其本质而言,支持发股还债这种方式,实际上解决了通过股权融资来清偿债务融资,通过权益性的融资来清偿债务性的融资,来解决债务性融资的问题,从而也能实质性降低企业的杠杆率。
第四条: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这一条解决了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属性模糊的争论。按照国发54号文的意见,对象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由三大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且规定了对象企业选择的“四鼓励、三禁止”及四个基本条件,但对象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从国发54号文的基本条件看,让人更多的理解主要是限于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传统企业。152号文明确对象企业不设所有制性质限制,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实施债转股,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一,降杠杆是降社会的杠杆,当前降社会杠杆的重点是降企业杠杆,降企业杠杆既要降国企的杠杆,也要降非国企的杠杆。从某种程度上讲,近几年来,国有企业在降杠杆约束上力度正在逐年加大,相形之下,部分非国有企业杠杆高企,企业财务成本更高,债务风险不断加大,直接影响再融资再发展,所以,非国有企业降债减负也同样面临着迫切需求。
152号文明确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设限,在同等条件下没有歧视,享受公平待遇。里面还隐含着,如果有可能的话,还要尽量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而且,在国有企业加大战略性重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特别是国有企业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的背景下,是一种比较大的支持。因为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更多体现在传统企业中,而传统企业更多是市场化商业一类的国有企业,属于加大改革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范围。所以,通过这一次政策的完善或者政策的放开,可以和市场化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优化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国有企业的结构结合起来,这个深度是比较大的。
第五条: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
本轮债转股有两个定语,一个叫市场化债转股,一个叫银行的债权债转股,但企业的债务除了金融性债务外,还有经营性债务。在金融性债务中除了银行金融机构债务之外,还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而且,随着近年来直接融资的扩大、资本市场的发展,特别是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企业的多元化、多类型的融资体系已经形成。因此,152号文明确扩大债转股债权的“允许”范围,是实质性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实事求是的重要表达。
152号文同时也对债权实行了区别政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个是债权性质,二是实施机构的性质。其中,对债权性质作了一个禁止性规定,即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不允许转股,从某种程度上讲,因为民间借贷涉及太多相关复杂利益主体,而且借贷行为不规范,容易造成纠纷,甚至可能涉及非法集资。根据152号文明确的债权,可以转股的有三种,第一种是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第二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如财务公司贷款债权;第三种是非金融机构的债权,如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
对实施机构的性质,银行所属的实施机构包括两类,一类是新设立专门从事市场化债转股的机构,第二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所属原有机构,其收购的债权或偿还的债务范围有两种,以银行贷款为主,原则上先于安排,另外适当考虑其他金融债权,但不包括经营性债权等。不包括经营性债权的主要原因,是防止企业经营性风险向银行体系内部转移。
第六条: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
国发54号文提出“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152号文则对转股债权的质量、类型进一步作了细化和明确,用了“各种”不设限制体现了实事求是,但受让的债权一定要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根据152号文,包括地方AMC在内的四类实施机构,可受让的债权范围涵盖了银行贷款的全部五级分类。
152号文同时明确了银行转让债权的定价和损失核销问题,这也是该文件的最大亮点之一。银行向实施机构转让的贷款,因含正常、关注、不良贷款三种不同类型的债权,因此定价必须是市场公允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并不体现为一定要打折,是基于债权的基本价值,正常债权就是正常债权的价值,不良债权就是不良债权的价值,一定是债权本身的价值。
我们在实践中注意到,很多企业的银行贷款是不完全真实的,特别是特大或大中型集团类贷款,反映在银行是正常类或关注类,但实质上是不良的,只不过是通过集团的短贷长用、借新还旧、统借统还支撑,具体反映到集团的某一业务板块、某一实体企业或者某一投资项目中,贷款已经成为关注或者不良。152号文明确按照公允价值定价,有利于实事求是把转股债权还原到真实状态和质量,若其本身是不良贷款,而实施机构按照正常贷款收购,就意味着企业的风险向银行进行了转移,银行的风险又向实施机构进行了转移,实施机构的风险最终可能又向市场进行转移。
为了提升银行的动力,152号文同时明确银行转让的贷款,因打折后形成的损失可以按规定核销。这充分体现本轮债转股的市场化原则,相形之下,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不管贷款质量如何均按照1:1收购,由国家兜底承担损失。银行的贷款可以这样明确,以此类推,是不是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债权,一样可以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转让,涉及到的损失一样可以各自依法合规进行核销。
第七条: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这一条具化了发股还债的问题,发股主体是上市和非上市两种公众公司,发的权益类融资工具,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可交债、永续债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发行对象必须是实施机构,发行的目的一定是筹集资金后及时专项用于偿还企业债务,这个债务是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中已经规定的债务。
在企业的负债融资和权益融资两种方式中,企业的对外负债融资会增大其杠杆率。根据152号文,对象企业向实施机构进行权益类融资,实际上是对象企业把自己的权益让渡出去来筹集资金降低企业降杠率。从这个角度讲,实际上可进一步活跃资本市场,而且为资本市场增加更多的产品,也让更多的合格投资者参与到市场化债转股中。因此,这是继基金募集资金后解决债转股资金来源的又一种重要形式,而这一种形式的出现,说明实施机构既可以从前端筹集资金收购债权转为股权,也可以从后端发股筹集资金偿还前端债权。
发股还债的实施对企业来讲,通过权益融资相对于债务融资是更高形式的约束,相当于由债权人直接变成了股权人,由不能够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是在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到直接参与到企业经营活动中,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对企业增加杠杆率的一种有效约束。
第八条: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
国发54号文对优先股规定了三句话,“完善优先股发行政策,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把债权转换为优先股,依法合理确定优先股股东权益。”152号文明确了发布政策前过渡期怎么办的问题,只要是“双非”股份公司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事先应报送方案,经同意后可以试点。也就是说国发54号文讲的是“可以”,152号文讲的是“怎么可以”,实际上这次是在可操作性上往前推进了一步。在实践中,一是实施机构事前报送,二是向联席会议室办公室报送,三是在报送的方案中自主协商明确,四是以试点方式开展。当然,通过试点开展,可以在开展过程中积累经验、发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也为政策的正式出台作一些基础性的探索铺垫。也就是说试点越充分,试点越彻底,就可能使政策能更早出台,而且“双非”股份公司试点也为其他性质公司开展转为优先股奠定基础。
优先和普通之间的区别既有优先的权利和义务,也有限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根据不同的实施机构,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实际上这也是对实施机构积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权益保障,也是对通过基金形式筹集资金或者通过发行股权的方式筹集资金在政策上的一种保障。这种安全上的保障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对对象企业来讲,既然让渡了优先的权利,就要少干预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或者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这解决了实施机构不熟悉对象企业所在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规律的问题。在全国的企业股权中通过市场化债转股逐步加大股权结构的优化,增加优先股的市场占比,对于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资本市场也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九条: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
这一条是对2792号文相关内容的补充和完善,2792号文首次提出鼓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在市场化债转股操作方式、资金募集上探索和创新,152号文则明确了创新的原则。
每一个债转股项目的成功涉及到转股前、转股时、转股后三个方面,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不是转股前的转股模式和资金募集,也不是转股时的转股价格和转股股权,最核心的问题是企业可借助市场化债转股有效降低杠杆率,真正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现代化经营管理体制。根据152号文,创新有两层含义,一是现行制度框架下,目前已落地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中体现“四好(去杠杆、降成本、促改革、推转型)”的业务模式要优先采取;二是现行政策不明确或者是需要调整现行政策的,涉及到模式的创新要上报研究后再开展。这意味着,鼓励创新可以突破现有的政策要求,甚至可以调整现行政策,但必须要事先进行充分论证,充分尽调,而且要以“四好”标准作为检验依据。
至此,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市场化债转股采取了不是一刀切的办法,而是以“顶层设计+基层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式推进。这一原则体现了实事求是,因为企业面临的市场状况千差万别,贷款银行的债权诉求各异,实施机构的操作模式也不尽相同。而且,在坚持质量、效率、动力的前提下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一企一策设计方案,一些方案就难免会触及政策“禁区”,通过创新试点也可以进一步找准问题、完善政策。
第十条: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
2792号文提出建立市场化债转股信息报送制度,规定由实施机构作为报送主体,分别在项目开始和项目完成两个时间节点上报送,且报送两方面的信息:项目基本信息、项目进展信息。152号文进一步规范了信息报送机制,主要是基于债转股的模式扩展了,增加了综合性的股债结合的报送。
按照新的报送办法,需要在三个环节报送不同的内容,第一是在框架协议签署环节报送转股的签约金额,包括总协议金额和最终增加企业股权权益金额;第二是在资金到位环节报送到位的资金数和企业股权权益的增加数;第三是在全部完成环节,报送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股权金额,作为项目的实际转股金额。同时,在报送过程当中,一定要说清楚协议的性质,协议至少要有三种,实质性协议、意向性协议和营销性协议,根据152号文的规定,只报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实质性的合同协议。这也说明,债转股进入了加速推动的实质性阶段,要尽量让签约的金额逐步过渡到落地和完成金额上。
第十一条: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协调加快《意见》相关政策的落实。
这一条作为文件收尾,提出要组织协调加快落实三方面的重要政策。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资金来源问题,三是国企转股定价问题。对税收优惠政策引用了54号文的原文,没有增加新的内容,但大前提是“将组织协调、加快落实”,就是整个市场化债转股,不管是哪一种模式,都可以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市场化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宽泛了,包括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范围宽泛了,包括除一个禁止性外的其他类型债权。债权各种质量类型宽泛了,包括全部质量类型的债权。而且市场化债转股的对象企业通过模式的增加,对象企业也增加了。这就使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都可以纳入到企业重组范畴,企业重组只要是以去杠杆、降成本、促改革、推转型,不管是防流失、保增值,运用了资产重组、负债重组、产权重组等方式,只要优化企业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产权结构,充分的利用了现有资源,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都应该享受到优惠政策。剩下的问题就是怎么尽快出台、怎么明确、怎么享受这三个方面。
对资金来源问题的进一步明确,也是152号文的一大亮点。国发54号文提出“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在其后出台地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参与政策的基础上,国家这次提出将研究具有较稳定、低成本、中长期三种性质的支持资金,这切合收债资金的五性特征,即:额度大、期限长、成本低、条件优、可持续。但资金支持也会采取区别方式,支持多少、对谁支持、怎么支持,其中,支持多少一定要基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业务规模到位率、降杠杆的质量等因素来综合评判后确定。不能将资金支持理解为政策性支持,同样是市场化方式,依据的是贡献度、实际背负成本压力,这有利于调动实施机构的积极性,也体现了在市场主导前提条件下政策引导的基本原则。可以预见,业务规模越大、到位率越快、降杠杆质效越好,相应得到的资金支持力度就越大。
对国企转股定价,152号文在国发54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了延展。归纳起来,国有企业的转股价格允许参考三种价格,交易性价格、竞争性价格和公允性价格。交易价格要经批准,非交易价格不经批准,而且是“允许参考来确定”。这次增加内容,强调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大前提下,要提高转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而不纯粹是政策性价格。但我们认为,市场化债转股的退出转股定价,需要建立全国性的市场化债转股股权交易所。
四、整体把握152号文和有效推动债转股的六个关键词
综上,152号文的出台说明国家在推动市场化债转股的工作中,逐步通过问题导向接入到具体的困难和政策,政策引导的力度有了很大的提升,要进一步认识理解其实质和有效运用,有六个关键词需要深刻把握。
第一个关键词:三个三性。152号文的出台意味着市场化债转股有了狭义和广义之分,本轮债转股不是政策性债转股,是市场化债转股,债转股不纯粹是银行市场化债转股,也包括非银行的市场化债转股;不只是不良债权债转股,也包括非不良债权债转股;转股的股不一定是收债的转股,也包括以股抵债、发股还债。换句话说,以152号文的出台为标志,三个“三性”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一是债转股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增强了,二是三方市场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三是债转股债权本身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提升了。
第二个关键词:三个环节。152号文在债转股工作涉及的“债”、“转”、“股”3个方面下足了功夫。“债”,既包含银行的债,又包含银行以外除民间借贷的其他债,既包括不良债,也包括关注债和正常债。“转”,通常理解是债转股的转,152号文的转,已经从转股延伸到了可以发股、可以以股还债,转上升为一种业务模式,债转股的其他模式还包括收股还债、发股还债、以股抵债等。“股”,同样有了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普通股的基础上有了优先股,而且152号文明确优先股的实施方式;还延伸到可转债和永续债,延伸到权益融资范畴。
第三个关键词:三个主体。152号文全篇基于对象企业、贷款银行和实施机构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具体的政策支持引导。如实施机构最缺的是资金问题,特别是转股之后的资金成本问题,152号文对此涵盖了多方面支持政策。如针对贷款银行,有两大亮点,一是覆盖全部债权,二是按公允价值转让贷款,折价损失按规定核销。如针对对象企业,由国有扩展到了非国有,可以筹资偿还债务,可以发股还债等。
第四个关键词:三大政策。152号文提出市场高度关注,后续将组织协调加快落实的税收政策、资金政策和国企转股定价等三大政策。以资金政策为例,较稳定、中长期、低成本9个字的资金来源,将降低实施机构的两个担心,即收债资金来源和持股期间资金成本消化;降低对象企业的一个担心,债转股后的成本会不会不降反升。
第五个关键词:扩大参与。在三类市场主体中,债转股的实施关键是实施机构,根据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市场化债转股的精神,将通过“加强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力量”扩大参与面,在指导利用现有机构、“两类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同时,一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这意味着新设机构的政策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扩展到了其他金融机构;另一方面鼓励资产管理公司增强资本实力,如重庆渝康公司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当前启动的改制引战上市。
第六个关键词:多管齐下。不同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市场化债转股体现“政策引导+市场主导”或“政府指导+市场运作”,152号文使政策引导的力度空前增大,但本质还是市场化不是政策性,也不会因为未来政策引导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让本轮债转股转变成为政策性债转股。国家反复强调和部署推动市场化债转股,是因为相对于其他的降杠杆路径,债转股最能立竿见影。152号文出台后,关键是怎么推动1万余亿尚未实施项目的落地,这需要多管齐下,既要各政府部门的全力推动落实,如各级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国企的负债约束,将降杠杆纳入考核;银监部门加大对银行真实贷款质量的检查和不良处置考核、加大对五大行专属债转股机构及各银行总行的指导协调;其他相关部门需要在进一步在资金筹集、实施机构股权权利保障、转股股权有效退出等方面加大指导推动力度。同时,更需要三类市场主体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务实作为。
总体而言,当前经济金融工作的主线仍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项重要内容之一,降杠杆有7条路径,市场化债转股是重要举措之一,但要真正起到实效,必须宏观调控有度、市场机制有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结合企业改革多管齐下共同发力,通过债转股使企业真正建立起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四位一体”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作者系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