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资经营户销售不合格磷肥被重处2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8-03-13 11:24:41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夏彤 姜慧  |  责任编辑:闫景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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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3月13日讯 3月6日,记者从丰禾工商质监所获悉,不久前群众投诉说其辖区内有一家农资专卖店销售不合格磷肥,望处理。

接到投诉后,该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投诉者指定的地点开展调查。现场抽样检查结果显示:该家农资专卖店确实售有不合格磷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甘某(该农资专卖店经营者)于去年底从丰禾镇某化肥批发商处以每吨500元、460元的价格购进两个品牌的过磷酸钙共18吨,计购货款8600元。春耕备耕时期,他以14元/袋(560元/吨)的价格在丰禾镇自己经营的化肥门市对外销售。工商质监管理执法人员将甘某待售的化肥交由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进行了随机抽样送检。时隔半个月后,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了两份检验报告,结论均为不合格。

然而,在检验期间,甘某将抽检后余下的上述两种过磷酸钙销售完毕,获销货款共10080元,获违法所得1480元。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该所依法对甘某处以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80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

丰禾工商质监所执法人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所认为,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鉴于当事人销售的18吨过磷酸钙有两项指标不合格,且数量较大,严重影响春耕生产,严重侵犯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遂对当事人从重处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80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该所提醒广大经营业主,要熟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进货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严格索票索证,避免惹祸上身。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记得索取销售票据,以便购买到不合格商品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夏彤 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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