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这些你应该知道的事

发布时间:2018-03-19 08:44:14  |  来源:央视新闻  |  作者:  |  责任编辑: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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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六次全体会议,杨晓渡当选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监察体制改革事关全局、酝酿已久。 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程。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明确提出,“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月18日,山西成立全国第一个省级监察委员会。

2017年1月20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和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成立。

2017年6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监察法草案。

2018年2月11日,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全部产生,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完成组建。

在先行试点的北京、山西和浙江,数据显示,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 

2018年3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根据方案,改革后,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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