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A级旅游景区落实社会优待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8-04-12 10:54:3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郭辉  |  责任编辑:闫景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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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4月12日讯(郭辉)记者从重庆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获悉,重庆市所有A级旅游景区将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的社会优待相关政策,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据了解,根据通知规定,重庆各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香港、澳门、台湾等入境游青少年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学生证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均可办理购票入园手续,享受门票优惠价格)。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参照上述规定对青少年等给予票价优惠。各地游览参观点对青少年的门票价格优惠幅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优惠幅度已达到上述标准的,仍按地方规定标准执行。

同时,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活动中心)、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健身场(馆)、文化馆(宫、站)、图书馆、公园、动物园等公共场所和风景名胜区。视力、智力残疾人和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享受相同优惠。在公园、旅游景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买门票,鼓励景区内的电梯、观光车、缆车、索道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鼓励有条件的公园、旅游景区实行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购门票”(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据悉,景区务必在售票点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各项票价优惠政策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在各级检查中发现未按要求落实的,依据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办法》(旅办发〔2012〕166号)规定,按相应权限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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