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民航局运输司综合业务处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中国民用航空局正在考虑,未来因天气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产生的票价差额由旅客和航空公司平摊。
按照民航业的操作,不管是因为雨雪天气等因素造成航班取消、延误,还是其他原因造成航班取消、延误,旅客选择改签的,航空公司并不执行改签机票差价“多不退少要补”的做法,而是让利给旅客,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办法。现在民航主管部门拟定出台新规,因天气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旅客改签产生的票价差额由旅客和航空公司平摊,这就改变了现在的“多退少不补”做法,实行的是“多退少要补”办法。站在消费者角度说,当然不能接受。因为这意味着消费者遇到暴雨天气航班取消,耽误了行程,改签还可能要多花钱,心里会更加窝火。
然而,从法律和商业公平角度说,雨雪天气等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旅客改签产生票价差额实行平摊机制,由航空公司和旅客共同承担,这样的做法未必不公平,旅客应当多点理解。
雨雪等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是航空公司、旅客都无法避免和预测到的事情,也是双方都不想看到的事情。不能说航空公司财大气粗,就该由航空公司独自承担不是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损失,这显然有失公平。通俗地说,自认倒霉,也应是航空公司和旅客双方共同自认倒霉,而不是让其中的一方自认倒霉。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因素享有免责条款。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也规定,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从这个角度说,因为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航班取消,旅客改签产生票价差额,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为了保障旅客的权益,航空公司和旅客平摊改签机票差价不该一刀切,应当配套例外条款。对于旅客改签同一家航空公司相同舱位其他航班产生的机票差价,应当采取“多退少不补”办法,毕竟这对航空公司没有产生实质性的损失;对于航空公司相互之间有协议,并不会产生真实的机票差额的,也应当采取“多退少不补”办法。再者,即使明文规定航空公司和旅客平摊改签机票差价,民航主管部门也应当鼓励航空公司自己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做法,而不是选择平摊改签机票差价的做法。
文/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