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多地立法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8-04-17 11:35:51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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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立法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

张山解读时提到的情况,也是多地立法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初衷。

最早在地方立法中对独生子女护理假作出规定的是河南省。

2016年5月,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看护假、护理假期间,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工资照发,并且不影响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而福建省则是第一个在地方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作出了相应规定。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与福建省一样,黑龙江、湖北、广西、海南、重庆也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独生子女护理假。

今年1月,全国老龄办向媒体发布消息称,到2017年底,已有8个省份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省份中,湖北和黑龙江将护理假享受范围扩大至所有子女。

黑龙江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湖北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对此,湖北省老龄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让子女均享护理假,将使更多老年人能得到来自子女的亲情照顾,而且这样还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对独生子女的就业排斥。

“多地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对于执行过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是一种呼应,如果可以确保这项规定能够真正落地,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李明舜说。

代表委员建议全国统一立法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和委员建议国家立法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俞金尧在《关于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政策的提案》中建议,把各地实践中的独生子女护理假上升为国家政策,或适当延长独生子女探亲假的时间。

“由于实行省份较少,且护理假长短不一,导致在全国层面出现不公平和不均衡的问题,对全社会营造尊老爱老的氛围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张周平表达了这样的忧虑。

因此,张周平建议,为使独生子女父母得到人性关怀和悉心护理,国家层面应出台独生子女带薪陪护假,专门用于陪侍老年父母。

在张周平看来,独生子女护理假不只是给子女放假这么简单,还应当配套相应的措施。

张周平建议,在休假期间,社区医疗服务站和民办居家养老机构对独生子女进行照料、医护培训,配合短期入住、上门护理等配套服务,实现独生子女家庭“医养结合”模式的有机组合。对于独生子女家庭中子女与父母异地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允许父母医疗保险转入独生子女户籍所在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政策暂不能允许父母转入独生子女户籍所在地参加医保或者单位确实无法给予独生子女休假的情况下,在父母生病住院期间,给予独生子女护理费补助。

如何让子女护理假落地,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自各地立法以来,关于假期是否被挪作他用、企业负担增加等担忧也时常出现。

王涤认为,任何政策和法律,实施起来都会遇到如何落实到位的问题,上述疑虑确实有可能出现,但这些问题都可以在实施过程中加以调整和完善。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公司营销经理张晓庆认为,以独生子女护理假为代表的养老普惠政策应当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权益保障法规,而不仅仅是各个地方出台时间不一、力度大小不一的实践探索。

张晓庆建议,将独生子女护理假列入劳动法,并出台配套举措推动落实。例如,对落实独生子女护理假到位的企业,在财税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激励,对违规企业施加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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