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眼睛!部分电商专供商品藏猫腻以次充好

发布时间:2018-07-02 13:16:29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杜晓  |  责任编辑:丁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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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线上线下商品差异进行披露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总结了“电商专供”的一些异常表现。

研究人员发现,网店的价格优势在服装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商场动则上千元的品牌服装,让不少消费者望而却步,于是就产生了一大批商场“抄码族”,手机拍一拍就能上网搜索商场同款服装。然而当你不好意思地“偷偷”抄下服装编码后,在网店几乎找不到同款,甚至找到了同款,价格和实体店也相差无几。以某品牌网上旗舰店为例,该品牌分为商场同款和其余款,其商场同款的价格和商场实体店售卖价格相差仅50元左右,而其余款价格基本为该网店销售的商场同款价的一半。

研究人员还发现,近年来,诸多实体品牌纷纷走网络销售路线,甚至这类品牌成为近年来“双十一”大促的“黑马”,销量遥遥领先,由于此前在实体店积累的品牌知名度,一度把成长于电商渠道的“淘品牌”挤向了生存压力边缘。众所周知,网络购物似乎成为“淘便宜”的代名词,商场数千元的品牌衣服在网店只要不到三分之一的价格就能买到。消费者往往以为自己淘到了便宜,几次过水后才发现,以前在品牌店买的衣服能穿好几年,但在网店买的同款衣服穿不了几次就变形。

长期从事电商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认为,目前“电商专供”商品存在三种情形,即同款不同质、同牌不同质、盗用品牌,应当区别予以认定。

据介绍,第一种情形是“电商专供”商品价低质逊。如果外观编码与实体店商品完全相同,即线上线下销售同一型号的商品,质量却明显不同,则属于故意违反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河北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刘勇博士认为,商家出售“电商专供”商品,应对其与线下同款商品在功能、配置、规格、做工、选材、设计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进行充分披露,不得在推销产品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混淆产品的重要信息,避免消费者陷于错误认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如未履行告知义务,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消费者可以依据消法要求经营者退货返款,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刘勇说。

第二种情形是“电商专供”产品与线下产品同牌不同质。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则认为,只要产品符合国家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同时获得了相应的品牌授权,也是没有问题的。但要注意的是,在宣传上不能谎称与线下高质量产品一致,否则就是对消费者的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第三种情形是盗用品牌的“电商专供”产品属于假货。姚建芳认为,其不符合国家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或者没有获得相应的品牌授权,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也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但是对于“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是否有权获赔,各地司法判例认定不一。

“同款不同质、线下商品比线上商品质量好,这是电商平台漠视消费者权益、触碰法律底线的表现,这是一个实际存在的问题。触碰的法律底线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虚假广告、误导宣传的还违反了广告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消费者要理性消费、依法维权,不要盲目抢购,注意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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