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8年7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此次集中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两个方面。
据介绍,本次法规修改严格对照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要求,对重庆市地方性法规中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坚决纠正“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比如,《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相关违法情形的处罚金额明显低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此次严格对照上位法的处罚规定对《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了地方政府取土后,组织复垦、补种的责任,此次修改也在《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里增加了相应规定。
本次法规修改还严格对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针对重庆市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实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比如,国家“放管服”改革取消了对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5月修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中删除了“验资证明”“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的规定。《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也据此删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应提交验资证明,变更注册资本应办理变更手续的相关规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删除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许可的有关规定,《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也据此作出相应修改。
此外,本次修改还坚持地方立法严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在法制统一的原则下,从重庆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立法对实际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比如,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此次修改中保留了禁止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木柴、秸杆等高污染燃料的规定,体现了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严于国家立法的精神。
据了解,此次法规清理过程中,市人大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有关部门通过系统、全面的清理和研究,梳理出重庆市共有41件地方性法规需要做相应修改。综合考虑需要修改的体量、紧迫程度等因素,决定将《重庆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25件修改量不大、且紧迫程度较高的地方性法规纳入本次集中修改范围。关于其他16件地方性法规由于涉及的修改内容较多,经商市级相关部门达成共识,将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尽快进行单独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