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商标保护应兼顾历史和现实

发布时间:2018-10-22 14:46:07  |  来源:经济日报  |  作者:从立先  |  责任编辑:吴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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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稻与苏稻围绕“稻香村”文字标识的商标大战,是企业之间在传统老字号商标保护上的核心利益之争,不仅涉及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还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妥善解决此类传统老字号商标权保护问题,需要从历史变迁、现实状况和未来选择三个方面慎重考量,最终秉持商标法的宗旨和规则解决问题。

最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稻)一案的判决下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案判决北稻须停止在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损失,这与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北稻诉苏稻一案判决中的苏稻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损失的判决,形成了表面看起来截然相反的结果。

因两个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有所不同,各自形成判决在程序法上并没有什么问题,而且两案实体判决依据似乎也各有理由,但两案在讼争实质结果方面的巨大差异仍值得作更深层次的专业辨析。

北稻与苏稻围绕“稻香村”文字标识的商标大战,是企业之间在传统老字号商标保护上的核心利益之争,不仅涉及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还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妥善解决此类传统老字号商标权保护问题,需要从历史变迁、现实状况和未来选择三个方面慎重考量,最终秉持商标法的宗旨和规则解决问题。

从历史变迁角度考量,北稻和苏稻均与“稻香村”这一传统老字号有着确定性的历史传承,并且都形成了各自的商标权利。传统老字号的商标权,可能并不为单一权利主体所拥有。诸多先例可见,一个传统老字号因历史原因形成一脉相承之下多个老字号经营主体并存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经营主体都不具有恶意,形成的商标权利基础具有正当性,保护此种特殊情况下的商标权利共生共存是商标法的应有之义。

从现实情况角度考量,“稻香村”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形成了很高的知名度。从业界角度看,北稻的“稻香村”和苏稻的“稻香村”都很知名,但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往往只认为“稻香村”很有名,并不能很好地分清楚“此稻彼稻”。所以,“稻香村”商标的现实状况是商标已然驰名,但消费领域的具体商标认知却纷乱复杂,此时需要司法机构按照商标法厘清相关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以避免消费者继续混淆。

从未来选择角度考量,应该实现品牌利益、企业利益、消费者利益等多方利益的一荣俱荣,而不是一损俱损。“稻香村”这一极具价值的传统老字号,在北稻和苏稻的共同作用下,品牌价值极高,既有的和潜在的消费者数量巨大,北稻和苏稻应该着眼于品牌及其利益更加广阔的未来,以智慧的妥协精神实现双赢式协作发展;司法机构则需要按照商标法并兼顾企业和社会公共利益,促成和促进这种多赢局面的形成,而不是相反。

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我国商标法开宗明义的立法宗旨。“稻香村”商标之争,科学的解决方案应该是:商标专用权保护不仅要尊重和认可历史上的权利传承,还要对现实纠葛不清的商标混淆现状加以厘清,让商标信誉与商品来源标识形成特定指代关系,不仅让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得到保障,更要让消费者知晓有两个有名的“稻香村”,弄清楚自己消费的是哪个“稻香村”。

和则利、斗则败,是商场的一般法则。“稻香村”两家企业要有做大做强的气魄和思路,本着互不干扰的原则,将真正属于自己的“稻香村”商标做出更大成就。裁判机构要在尊重商标法基本规则的基础上,适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在保护既有市场秩序和保护以消费者利益为代表的公共利益两大商标法原则之间找到平衡点,既保护北稻和苏稻既有商标权利,又厘清彼此的商标权利边界,让攀附者不能攀附,让消费者不再混淆。也就是,真正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稻香村”授权确权案中已经明确判决的“稻香村”市场规矩:应对“稻香村”商标作区分使用,并分别增加区分标识,任何一家均不可突出使用“稻香村”这三个字的文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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