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财政局了解到,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改委日前出台《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绩效的评价作出全面规定。《办法》要求,未设定绩效目标的财政扶贫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办法》明确指出,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支持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户实施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旅游扶贫、文化扶贫、金融扶贫、生态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项目资金。财政扶贫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类项目、产业发展类项目、到户补助类项目三类。
市财政局人士介绍,《办法》将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赋予基层精准施策更大自主权、严禁层层组织和多头重复评价检查作为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根据扶贫项目资金的政策指向分类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绩效主要指标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未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纳入市对区县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