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个人调解工作室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发布时间:2018-11-28 08:42:33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何强  |  责任编辑:曹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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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退休干警、律师等社会专业人士成立个人调解室。

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个人调解工作室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个人调解工作室是以人民调解员姓名或特有名称命名设立的调解组织。近年来,各地充分发挥调解能手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建立以个人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

司法部表示,将积极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依法规范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命名、管理、保障,充分发挥个人调解工作室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此次指导意见明确,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职责,是开展辖区内一般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参与当地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承担人民调解员培训授课任务;主动向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做好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认真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意见指出,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个人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活动,应接受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加盖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鼓励退休干警、律师等社会专业人士

成立个人调解室

根据指导意见,个人调解工作室可以由一名调解员组成,也可以由多名调解员组成,鼓励专职人民调解员和退休政法干警、律师等社会专业人士、基层德高望重的人士等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推动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调解工作团队。

指导意见规定了个人调解工作室成立的条件。其中,人民调解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为人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较为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调解成功率较高;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形成有特点、有成效的调解方式方法;获得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

调解不力可撤销

个人调解工作室命名

指导意见中还明确了个人调解工作室退出机制。人民调解员如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申请资料获得个人调解工作室命名的;因身体、工作变动等个人原因申请不再担任人民调解员的;因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的;因调解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其他应予撤销命名的情形,将由命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其个人调解工作室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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