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统一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法律适用 环境污染犯罪可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9-02-21 10:09:20  |  来源:央视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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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昨天(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纪要》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回应和规定。

《纪要》规定了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规定可以按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说,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问题,要求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和综合判断原则,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

重污染期间受罚后仍违规将追刑责

关于涉大气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理问题,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说,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问题,明确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长江经济带十一省 环境污染犯罪可从重处罚

关于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问题,规定了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环境污染犯罪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纪要》还对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以及案件管辖、司法鉴定等问题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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