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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超六个月的危化企业复产时须重新开展安全评价

发布时间: 2019-02-27 10:50:26 | 来源: 重庆日报 | 作者: 陈波 | 责任编辑: 吴一凡

2月26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我市已出台文件,将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简称危化企业)实施严格的停产复产报告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停产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复产时必须重新开展安全评价。

据了解,根据停产复产实行报告制度,危化企业停产时间在1个月(含)以内的,要电话或书面告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停产达到1个月以上的,必须书面报告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同时,凡涉及爆炸品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国家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涉及国家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毒性气体的,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不论停产时间长短,均应立即向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据了解,该制度明确危化企业停产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六个月。如停产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复产时,经审查具备复产条件后,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

停产时间超过一年的,或者企业停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市应急局申请注销许可证;复产时,按照新办许可证相关要求,重新申办。

对复产企业,市应急管理局将严格实行安全审查制度,着重突出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和停产时间超过一个月等安全风险较大企业的复产审查。对此类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到企业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具备条件后再批复同意企业复产。

停产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危化企业,复产时必须重新开展安全评价,达到安全条件的,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并报告市应急局审批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

对企业在停产复产过程中不认真执行相关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事故的,严格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危化生产企业共报备停产20家,其中停产1个月内12家,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或者涉及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8家。截至目前,经审查同意复产的7家。(记者 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