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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需要上游各省市协力推进

发布时间: 2019-03-04 09:57:51 | 来源: 重庆日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吴一凡

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船只航行在长江三峡巫峡境内。 (本报资料图片)通讯员 王忠虎 摄

2018年7月26日,云阳县盘龙街道活龙社区,农户在柑橘林劳作。(本报资料图片)记者 谢智强 摄

2018年8月28日,梁平区云龙镇专业清漂队在龙溪河清漂。(本报资料图片)通讯员 高小华 摄

“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是一项长期、复杂、涉及流域各省市的浩大工程,需要在中央的统筹下,上游各省市齐心协力、共同推进。”

“加强对长江经济带环境审计,有利于规范长江经济带及周边地区的环境行为,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审计机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

“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推动城乡自然资本加快增值,使重庆成为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是习近平总书记交办的重大任务,也是重庆的千年大计。中央高度重视,重庆责无旁贷。3月3日,三位全国政协委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话保护、提建议。

支持重庆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先行示范区

“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是一项长期、复杂、涉及流域各省市的浩大工程,需要在中央的统筹下,上游各省市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林业局副局长张洪建议,将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工程纳入到国家战略规划中,支持重庆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先行示范区。

张洪说,过去,重庆为建设生态屏障先行示范区作了较为充分的准备:市委、市政府将生态屏障建设纳入了全市重点工作,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把“绿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市上下高度重视,共同发力。市人大、市政协相继开展了针对生态屏障建设的重点调研,形成了一批有价值的调研成果。重庆启动了一批地方立法,印发了一批办法意见,制定了一批计划方案,完善了一系列政策,着力加强区域内生态保护和修复。

张洪介绍,目前,重庆正率先在“两江四山”地区(即长江、嘉陵江汇合的平行岭谷生态区),面积约4350 平方公里,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为全域生态屏障建设积累和辐射治理经验。同时,重庆市还制定了《建设长江上游(重庆段)重要生态屏障工作方案》,提出全面实施山、水、林、田、湖、草和城区、空气的生态综合治理,着力实施长江“干流”生态绿带、主城“四山”和市域“四大山脉”生态屏障、江河库溏湿地生态屏障、农田生态屏障、草地生态屏障、绿色生态廊道、城市生态屏障、自然保护地体系等八项建设任务。

“生态屏障建设需要重点工程项目来支撑,在重庆开展生态屏障建设直接关系三峡水库生态安全。”张洪建议将重庆生态屏障示范区建设纳入国家三峡后续发展调整规划中,纳入国家生态综合补偿机制先行先试,为生态屏障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同时,启动长江中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横向生态效益补偿。

他还建议,支持重庆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探索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实现路径,探索创新生态价值实现机制,支持重庆加快库区消落带的生态修复治理。进一步优化整合现有的生态监测体系和网络,紧紧围绕生态屏障建设提升和增强监测能力,科学客观地辨识和诊断生态屏障的健康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加强长江经济带环境审计

“加强对长江经济带环境审计,有利于规范长江经济带及周边地区的环境行为,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审计机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余国东表示,近年来,国家审计署先后制定一系列文件,对推动环境审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缺乏统一的环境审计理论方法和独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他建议,应进一步明确环境审计范围,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长江经济带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情况的审计。比如,扩大社会机构、民间审计组织的参与面,明确环境审计范围,对国家出台的相关污染防治方案规定的规划建设、资金投入、综合效益等情况全部纳入审计。其中,重点审计长江经济带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国家绿色行动计划、国土综合整治、水土流失、湿地保护等项目。同时,收集排污权登记和交易情况、排污费征缴情况以及环评审批等相关资料,为审计工作评价提供参考,推动政府、企业、公共治理方面政策的落实。

余国东认为,还应完善环境审计制度,加强长江经济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包括:领导干部所在地方的环境保护委员会设立情况,是否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部署并定期总结,任职期间是否履行了对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职责,有无资源浪费,是否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自然资源资产涉及资金的收付、管理、投入、使用等情况。

用制度和法治来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

加快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有利于强化水土资源“固定器”、生态风险“缓冲器”、环境污染“过滤器”、江河流量“调节器”。“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从完善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保护机制方面提出了建议。

她认为,国家应探索设立横跨中央部委和省市政府、有权威的“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管理局”或“国家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流域的生态建设与保护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肩负起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以严格考核、严肃问责推动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在此基础上,构筑全流域生态保护数据库及共享应急体系,共同建立环境信息互通、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合作机制和环境信息互通机制。针对库区水环境安全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污染事件联合调查以及环境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应对跨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

目前,跨区域环境治理依然存在瓶颈。如何解决?彭静认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发力点。她建议,构建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包括跨省际和省内跨地区的生态补偿。按照“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将生态补偿与保护目标相衔接、与断面污染量相关联、与保护治理相促进、与领导责任相挂钩。

彭静调查发现,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期间,已经出现了环保机关与检察机关沟通不畅、职责不清的问题。“如果两者衔接不当,不仅会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低效率和浪费,还可能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不能及时得到处理。”她呼吁,尽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高效率以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优势,有力维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