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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公布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

发布时间: 2019-03-14 10:20:16 | 来源: 重庆日报 | 作者: 李星婷 | 责任编辑: 吴一凡

    3月13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公布《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我市今后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据了解,根据《实施细则》规定,高校可采取自主评审、联合评审或委托评审的方式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其中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但教授、副教授评审权不得下放至院(系)一级。“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体现了“放管服”原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主要承担对高校加强监管的职责。

    此外,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教师职称评审的标准也有变化。如推行代表作制度,将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学术成果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以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可自主设立引进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其评价条件不得低于重庆市“绿色通道”评价条件);此外,制定辅导员工作实绩和思想政治教育优秀网络文章认定办法,对辅导员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高校要结合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切实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放在首位,实行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及受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在影响期内一票否决。”该负责人还表示,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及高校主管部门将采取随机抽取高校、随机抽取人员“双随机”方式,每年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抽查。若高校有工作程序不规范、评审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权、收回评审权等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