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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欺诈骗保行为请你来举报 最高奖励10万元

发布时间: 2019-07-25 10:43:06 | 来源: 重庆日报 | 作者: 李珩 | 责任编辑: 郭颖慧

7月24日,记者从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与重庆市财政局出台了《重庆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市民每举报一案件奖励额度最低为5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所谓医保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医疗保障基金。

哪些是欺诈骗保行为?据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重庆欺诈骗保行为主要分为4类,包括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以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例,我们就细化了10类,比如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收费等。”该负责人说,举报人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采取当面、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网站投诉等方式进行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

同时,市医保局对奖励程序进行了简化,设计了举报奖励通知书。对举报案件依法查处后,医保行政部门将以奖励通知书告知举报人。送达起60日内,举报人可持有效身份证明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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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骗保行为看过来

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收费;

2.允许或协助患者冒名就医,医患勾结或隐瞒不报;

3.通过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手段,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4.虚列项目、虚增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出;

5.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等资料,骗取医保基金;

6.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或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7.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8.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9.挂名住院的;

10.诱导参保人住院的;

11.其他法律法规和协议禁止的行为。

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物品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2.通过虚设项目套取基金;

3.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刷卡记账服务或将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4.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5.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6.诱导参保人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物品的;

7.其他法律法规和协议禁止的行为。

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冒用、伪造他人的医疗保障待遇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2.提供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医保基金;

3.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出借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使用,或者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待遇转让他人享受;

4.非法使用医疗保障凭证套现,以及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5.故意隐瞒第三人赔偿责任,同时获取第三人医疗费用赔偿和医保基金支付的;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违反政策法规或协议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监守自盗、内外勾结骗取医保基金的;

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记者 李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