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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将制定自贸区地方性法规 专章对内陆开放作出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8-02 10:29:28 | 来源: 新华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荆晓强

8月1日,市政府关于《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专章对内陆开放作出规定、探索陆上贸易规则。

市商务委副主任宋刚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重庆自贸试验区于2017年4月1日正式挂牌。两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优化营商环境、扩大投资开放、推进贸易转型升级、促进金融创新、服务国家战略等方面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按照总体方案中“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保障”的要求,市政府于2018年9月颁布了《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为了进一步提高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法治保障水平,落实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新要求,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市政府提出议案,制定《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宋刚介绍,草案目前的体例结构与大多数省市自贸试验区地方立法保持一致,为进一步突出重庆特色,专章对内陆开放作出规定。

草案提出,自贸试验区积极探索陆上贸易规则,创新铁路单证及其配套规则,推动形成陆上贸易法律问题裁判规则。自贸试验区支持在区内设立陆海新通道运营中心和跨国跨区域合资运营平台,推动形成跨区域共建机制。

草案特别提出,自贸试验区应推动中欧班列(重庆)国际铁路大通道综合功能拓展和国际海关监管合作,应当与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实现协同发展,并建立与成渝城市群协同发展机制。

草案还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原则,提出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5条改革创新举措。其中,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按照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在金融创新方面,草案提出,允许重庆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有关规定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跨境本外币支付结算服务。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内各项跨境收支业务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在区内设立货币兑换、征信等专业化机构。(记者 颜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