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社会法制

江北交巡警石马河大队侦破一起肇事逃逸事故

发布时间: 2019-09-12 16:02:34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荆晓强

9月2日7时30分许,正值早高峰时段,江北交巡警石马河大队接渝北交巡警转来警情,松石大道金秋家园路段“车停在此被一车追尾,对方逃逸,还有另一车也被追了尾”。接到警情后,值班民警迅速联系报警人并赶往现场。一辆红色福克斯轿车尾部被其他车辆猛烈撞击之后,又与停放于其前方的中型客车尾部相撞,两车首尾相接,紧紧地挤在一起,三厢福克斯轿车仅剩一厢半,几近报废。民警即时将现场情况向副大队长罗永久汇报,同时将此逃逸事故移交处理。

image.png

事故初查,查实肇事车辆希望渺茫

8时40分许,罗永久根据民警提供的现场照片,逐一调取该路段周边几个监控镜头,电子地图上并未有任何镜头正对事发现场。唯一可以调取的是事发前后所有经过此路段的车辆照片,但事故发生具体时间、肇事车辆特征却一无所知。

9时10分许,报警人张某以及受损最严重的福克斯车主熊某来到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再三请求民警务必找到肇事车辆,挽回自己的损失。民警向二人反馈了初步调查的情况,明确告知二人,找到肇事车辆希望不大,但民警不会放弃,建议二人先报保险处理。

复勘现场,锁定事故发生时间及肇事车辆特征

想要通过卡口照片快速锁定嫌疑车辆已经不可能,民警决定再次复勘现场。下午15时许,得知事故车辆仍在现场,罗永久决定复勘现场。从现场围观群众讲述,民警得知此事故大约发生在凌晨3时-4时许,车辆撞击声音特别大。经过对车辆撞击痕迹仔细检查,民警初步确定,肇事车辆应该为白色轿车,且肇事车辆左右两侧雾灯边框遗留在现场,卡在受损福克斯尾灯处,这个雾灯的边框应该有别于其它车型,民警遂将其作为证据保存。随后,联系施救车辆将事故现场撤除,同时建议报警人在周边走访调查,以进一步核实事故发生准确时段。

多方求援,确定肇事车辆为白色迈锐宝

最有效的线索只剩下肇事车辆雾灯边框,如果能据此确定肇事车型,将大大缩小筛查范围。但从当前视频镜头中,却无法识别。

9月3日,罗永久最终从自动旋转的一个镜头中发现了该起事故发生的过程,确认事发时间为当日3时53分45秒,肇事车辆疑为白色轿车,但车型车牌仍然无法识别。

直接获取肇事车辆号牌是不可能,只有从肇事车型入手了。9月3日11时20分许,罗永久在返回大队途中,顺便到余松路某4S店进行调查,确认没有车头受损的白色车辆进厂维修,但在4S店门外,罗永久意外发现,一辆香槟色轿车,其前雾灯框造型与遗留在事故现场的雾灯框完全一致,于是赶紧拍照以便比对确认,经询问工作人员,得知此车型是老款的迈锐宝,由此基本确认,肇事逃逸车辆为一辆白色的迈锐宝无疑。肇事迈锐宝受损严重,会不会到其它4S店维修?

永不言弃,多渠道努力但求无愧于心

从4S店回到办公室,罗永久调整思路,先是联系总队视频调度部门,期望能从其它路段卡口找到肇事车辆蛛丝马迹。随后,又联系总队车管所,想从2014年至2016年所登记的白色迈锐宝进行筛查,均一无所获。无奈,罗永久只得沿事发路段前后视频镜头进行追查。

从事发地点往来车方向,一直追踪至朝天门大桥路段约8公里70多个监控镜头;往肇事车逃逸方向,经双碑大桥、双碑隧道至西永方向40多个镜头,都是只能查到其行驶动态轨迹,无法获得清晰号牌。

在此期间,受损严重的福克斯车主熊某多次打电话询问调查情况,民警均如实告知,并建议期做好保险处理的思想准备。

天网恢恢,肇事车辆再现轨迹

9月5日中午13时许,罗永久收到支队指挥中心发来信息,“应该是渝BJJXXX,9月2日12时许出现之后再无轨迹”。显然,肇事车辆是准备开到修理厂而出现!罗永久查询该车相关信息,发现该车登记电话于9月2日上午进行了变更登记。再上4S店,找到车再说!罗永久立即和同事驾车重返4S店,但3家4S店均未发现该车踪影。肇事驾驶员显然故意规避警方侦察而选择其它修理厂。无奈,只有正面交锋了。民警拔打该车登记电话,接听的是一名男子,“你是渝BJJXXX车主杨某老公?”,“渝BJJXXX现在在哪个修理厂?”,“请将修理厂名称及联系电话发短信告知!”。连续的问题,该男子均如实回答,甚至都没有问民警身份。

核实相关情况后,民警再次电话告知肇事驾驶员,要求驾驶员于次日9时许到江北区交巡警支队勤务一大队接受调查处理。随后,民警找到龙山路附近的一家修理厂,发现了停在修理厂门前的白色迈锐宝——渝BJJXXX。

真相大白,受害者心头石头落地

9月6日9时40分许,肇事驾驶员黄某来到石马河大队,如实讲述了当天凌晨事发经过,对自己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赔偿被撞两车的损失。当民警询问其为何在9月2日上午将渝BJJXXX登记电话变更为自己的电话时,黄某表示,该车登记在老婆名下,担心民警查到该车后联系车主,所以对登记电话在网上进行了变更。

民警向黄某展示警方所掌握的证据,黄某惭愧的低下了头。因涉及财产损失,民警对此进行程序处理,并对黄某肇事逃逸的行为依法出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黄某将被一次性记12分,罚款1000元的处罚。

民警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罗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