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这样走来--《陕甘宁边区政府施政纲领》

发布时间:2019-09-26 16:35:35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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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5月1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施政纲领》。这是关于抗战时期根据地建设的档案。因为陕甘宁边区是中共中央的所在地,在抗日根据地的建设中起着示范的作用。

早在1937年,陕甘宁边区就民主选举了各级政府,制定并实施了恢复和发展生产的计划,并有组织地开展文化建设。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召开了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40年中共中央提出“三三制”的建政原则后,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又召开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5月1日公布的包含有“三三制”原则的施政纲领,简称“五一施政纲领”。

纲领有几条尤为引人注目。 一是第五条“本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并在候选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在共产党员被选为某一行政机关之主管人员时,应保证该机关之职员有三分之二为党外人士充任,共产党员应与这些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办”。

这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 “三三制”原则, 即共产党员与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以及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这次参议会,就完全按照这个原则,选举了新的参议员和政府委员,在选出的18名政府委员中,共产党员只有6人,完全符合“三三制”的原则。“三三制”原则把很多开明人士真正团结到一起。开明绅士李鼎铭就是在这一政策感召下积极参政议政的。他在这次参政会上提出的“精兵简政”的议案,得到毛泽东的重视,把它形成为政策,向全国各个敌后抗日根据地推广。

二是第六条“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

三是第七条,“改进司法制度”,“重证据不重口供”。

四是第八条, “厉行廉洁政治, 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 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同时实行俸以养廉原则”。

这些廉政的规定,特别是“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更树立了共产党的威信,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这一规定实行后,边区的贪污现象大为减少。1940年,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审处的贪污案件为644 起,1941年下降为153起,到1943年,边区政务人员中的贪污腐化现象基本禁绝。此外,政府中的党员积极树立“人民公仆”的好形象,消除特权,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边区政府也一度被群众称为“只见公仆不见官”的人民好政府。

第九条规定:“发展农业生产”,“解决贫苦农民的耕牛、农具、肥料、种子的困难”。第十条规定:“保证一切取得土地的农民之私有土地制。”第十一条规定:“发展工业生产与商业流通,奖励私人企业”,“实行自由贸易”。第十三条规定“实行合理的税收制度”。

这都是关于经济建设和民生发展方面的政策,体现出当时根据地对经济建设与改善民生的重视。

第十四条规定:“推行消灭文盲政策”,“尊重知识份子,提倡科学知识与文艺运动”。第十六条规定“男女平等”。第十七条规定“民族平等”。第十八条规定“欢迎海外华侨来边区求学,参加抗日工作,或兴办实业。”第二十一条规定:允许外国人“在边区进行实业、文化与宗教的活动”。

这是关于文化建设和统战、外交方面的政策。这些政策都是非常好的政策,很多在新中国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光大。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敌后抗日根据地所实行的这些政策,创造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为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创造了很好的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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