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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每年11月第3周为重庆湿地保护宣传周
发布时间: 2019-09-29 13:49:12 | 来源: 新华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荆晓强
9月28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于9月26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每年11月第3周为重庆湿地保护宣传周。
《条例》规定,本市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按照湿地的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明确了8类湿地内禁止行为,包括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等。
为加强湿地管理和保护,《条例》还规定,将湿地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对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
“为避免产生保护和利用的矛盾,条例未将冬水田纳入湿地范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在解读条例时表示,重庆市冬水田面积约为300万亩。冬水田作为浅山丘陵地带的特色稻田,对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为充分发挥冬水田对改善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条例》规定“鼓励利用冬水田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记者 颜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