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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全国首个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监督规定

发布时间: 2019-12-11 10:32:13 | 来源: 重庆日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荆晓强

12月10日,重庆市检察院出台《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这是全国首个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监督规定,也成为全国首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全面监督检察人员办案的制度性措施。

早在2016年8月,重庆就成为“两高”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城市之一。据介绍,从试点到正式推行,重庆检察机关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和制度探索经验。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21656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84.28%。

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坦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但同时检察官手中权力更大,被腐蚀、围猎的风险也显著增加。

为规范检察权行使,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公正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检察院出台了《监督规定》。

《监督规定》共计6章30条,围绕监督主体、监督重点、监督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构建起一张比较完备的监督网络。

“无论是怠于行使还是不当行使监督权,都将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司法责任。”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一定的控辩协商成份,绝大多数案件实行效率导向,要求赋予检察官更大的办案自主权。

根据重庆市检察院出台的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权力清单,检察官可以决定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轻微侵财犯罪四类案件的微罪不起诉,再加上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检察官的实际权力较大。

基于此,此次出台的《监督规定》对这些领域“重点盯防”,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认罪是否自愿、真实,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自愿,是否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等6大方面的内容纳入重点监督,防止“假认罪真从宽”,从宽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情况发生。

“我们希望通过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创新举措,重庆检察机关将持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