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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重庆段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

发布时间: 2019-12-31 09:35:56 | 来源: 重庆日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荆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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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起,长江流域重庆段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重报集团全媒体资料图片)

2019年12月31日24时起,重庆划定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标志着长江流域常态化禁捕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水生生物保护区

率先完成渔民退捕

按照《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规定,我市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和实施时间分三步走。最先实施禁捕的是水生生物保护区,今年底前率先完成渔民退捕。

重庆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有4个,分别是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酉阳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

此外,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奉节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也一并纳入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范围。

2021年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禁捕

2020年12月31日前,我市境内除保护区外的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下简称“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完成渔民退捕;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暂定实行10年禁捕。

涉及江津、九龙坡、大渡口、巴南、南岸、渝中、江北、丰都、忠县、石柱、万州、云阳、奉节、巫山、酉阳、彭水、武隆、涪陵、合川、北碚、渝北、沙坪坝等22个区县和两江新区。

2022年

其他水域禁捕

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及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外的水域,完成渔民退捕,2022年1月1日零时起,暂定实行10年禁捕。

该禁捕范围涉及除渝中区以外的区县所有河流(不包括河流形成、流经的水库)。

10年禁捕期结束后

另行制定政策

禁捕期间,特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实行专项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和其他水域,10年禁捕期结束后,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政策。

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主要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市级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禁捕工作给予支持。补偿标准由区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其中,水生生物保护区过渡期为2019年和2020年,其他重点水域过渡期为2020年和2021年。(记者 韩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