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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

发布时间:2018-11-08 16:35:24 | 来源:中国网 | 责任编辑:治国理政

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

——监察机构的演变与监察体制的改革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举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全会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要依法建立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监察机构的历史演变

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首次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驶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不同时期的监察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中央监察委员会

1927年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建立了第一个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

中央审查委员会

1928年召开的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中央监察委员会取消,代之以职权范围较小的中央审查委员会。

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

1945年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恢复设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

人民监察委员会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根据这一规定,1949年10月19日举行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随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建立起人民监察机关。

监察部

1954年9月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国务院设立监察部,不再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监察部主要负责维护国家纪律,贯彻政策法令,保护国家财产,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实施监督。

1959年4月

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监察部。

1986年12月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987年6月

监察部正式成立,主要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1993年1月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监察委员会

201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监察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

监察委员会由哪些机构组成?

根据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如何产生?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全覆盖包括哪些人群?

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列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设置派驻机构?

1、派驻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称为“派驻纪检监察组”。

2、派驻纪检监察组共同设置内设机构,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3、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直接领导。

4、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5、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派驻机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效数据(截止至2017年11月)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根据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试点,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一)完善了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

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统一。

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

准确把握监察委员会的定位。

今年1至8月,北京市运用“四种形态”处理6546人次,同比增长47.2%;山西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7239人次,同比增长19.2%;浙江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4085人次,同比增长119.6%。

(二)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

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始终,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今年1至8月,北京市问责204人、13个党组织。经党中央批准,北京市委对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实施改组,这是北京历史上首例依据党章党规作出的改组决定。山西省问责2514人。浙江省问责1046人。

党委细化工作措施,对反腐败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今年1至8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召开36次、25次、29次省(市)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管党治党、反腐败工作;省(市)党委书记批准谈话函询、立案审查、采取留置措施等事项分别达到90人次、44人次、22人次。

(三)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集中力量抓好转隶,完成三级监委组建。

截至2017年4月27日,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组建和转隶工作,北京市共划转编制971名,实际转隶768人;山西省共划转编制2224名,实际转隶1884人;浙江省共划转编制1889名,实际转隶1645人。

全面覆盖公职人员,公权力受到有效监督。

山西省将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行贿受贿、失职渎职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职务侵占等罪名调整为监委管辖;浙江省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

适应监督全覆盖要求,将监察职能向派驻机构和乡镇一级拓展。

改革后,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分别为40个、35个、35个。

(四)实现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机构、职能和人员全面融合。

北京市纪委、监委设立29个内设机构,监督执纪部门的机构数、编制数占总数的79%和74%;山西省纪委、监委设立21个内设机构,监督执纪部门的机构数、编制数占总数的76.2%和74.6%;浙江省纪委、监委设立25个内设机构,监督执纪部门的机构数、编制数占总数的76%和77.6%。

(五)实践运用调查权、发挥留置威慑力,充分行使监委职责权限。

今年1至8月,3省(市)已累计开具各类调查措施文书53448份,采取技术调查措施16批次,限制出境179批次633人。通过12项调查措施的运用,监委履职有力有效,保持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今年1至8月,北京市处置问题线索6766件,同比上升29.7%;立案1840件,同比上升0.7%;处分1789人,同比上升35.4%。山西省处置问题线索30587件,同比上升40.4%;立案11261件,同比上升26.4%;处分10557人,同比上升11.7%。浙江省处置问题线索25988件,同比上升91.5%;立案11000件,同比上升15.5%;处分9389人,同比上升16.1%。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追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2人、9人、10人。用“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调整处分审批权限,依法对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作出处置。今年1至8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给予政务处分284人、1180人和951人。

全过程测试留置流程,增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今年1至8月,3省(市)共留置183人,其中北京市留置43人、山西省留置42人、浙江省留置98人。

(六)探索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的内部监督机制。

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纪委、监委执纪监督部门分别为8个、8个、7个,执纪审查部门分别为8个、3个、6个。

今年1至8月,北京市处置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线索164件,立案11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7人,组织处理14人;山西省处置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线索609件,立案82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2人,组织处理111人;浙江省处置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线索374件,立案4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人,组织处理4人。

(七)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衔接、执纪与执法相互贯通的工作机制。

今年1至8月,3省(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监委移送案件219件281人,仅2件3人退回监委补充调查达到审查起诉标准后再次移送,已提起公诉76件85人,法院审结20件23人;检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平均用时仅2.7天、22.4天,远少于法律规定的14天、45天。

(八)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为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实践基础。

试点地区紧紧围绕改革试点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积极探索实践、认真归纳总结,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改革全面推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了实践支撑。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时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要依法建立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资料来源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网站、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