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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民事财产保全金额2787.8亿元,重庆高法院出台意见促营商环境法治化

发布时间: 2020-07-08 16:37:36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中国网7月8日讯 为贯彻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最新精神,推动全市法院民事财产保全工作科学运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下发《关于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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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民事财产保全工作换挡升级

什么是财产保全?据重庆市高法院介绍,财产保全是为防止利害关系人、当事人转移财产,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顺利兑现,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控制被保全人财产的措施,是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6年5月以来,全市法院持续创新和发展民事财产保全体制机制,着力建成集裁定、执行、复议于一体的集约化保全模式,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保全制度体系,独立开发契合保全工作需要、与审判执行相互融通的保全办案系统,有力地推动了民事财产保全工作科学有序发展,形成了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

重庆市高法院决定,研究制定关于精准实施保全的具体意见,严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最新精神,把握公正善意文明保全的精神实质,推动保全工作换挡升级,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助力“六稳”“六保”,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五大内容促营商司法保障

据了解,《意见》共十条,在对当前民事财产保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的基础上,突出表达了合理界定民事财产保全标的额、严禁明显超标的额保全、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推进保全措施的类型化精细化、依法妥善采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五个方面的重点内容。

在严禁明显超标的额保全方面,考虑到保全财产的未来市场行情变化、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变价、实现债权费用等因素,市高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印发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规定原则上保全财产价值均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以此作为判断是否明显超标的额保全的标准。

在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方面,为确保依法保全、规范保全,市高法院曾专门制定下发《关于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额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要求对保全财产进行事前估值和事后估值。通常,为减轻当事人负担,法官一般通过个人生活经验、综合考量影响财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进行估值。但对于财产状况复杂、法官难以估值的情形,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次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财产价值。对于当事人坚持要求走司法评估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费用由评估申请人负担。

为了推进保全措施的类型化精细化,重庆市高法院立足当前保全工作形势,大力推进保全措施的类型化精细化,通过分析梳理常见的十二大类保全,分门别类规定了相应的估值方法和保全方式,为中基层法院办理保全案件提供指南。《意见》规定,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区分不同的保全对象、财产类型,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有针对性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既依法保全,快速控制财产防止转移;又活封活冻,尽可能不影响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本次重庆高院出台的精准实施保全的意见,对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具有可操作性,规范了保全行为,统一了执行尺度;一方面保障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确保司法权威,另一方面规范了保全尺度,防止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使法院的保全行为更科学、更客观,提高了司法公信力。”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何洪涛认为。

据介绍,2016年6月以来,全市法院共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191213件,保全金额2787.8亿元,保全的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达34%,切实发挥了民事财产保全制度功效。(郭三多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