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系统无感抓拍 “偷脸”不能肆无忌惮

发布时间:2020-11-25 07:07:22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吕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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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头无感抓拍 “偷脸”不能肆无忌惮

近期,一则“戴头盔看房”的视频在网上流传。消费者为何要戴着头盔去看房?因为很多售楼处都装了人脸识别系统,甚至戴着口罩也能人脸识别。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有房地产业内人士称,“类似系统每个公司都有”。人脸识别摄像头和监控摄像头外观一样,售楼处没有任何人脸识别提示,销售人员也不会提及。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脸”已被大量偷走。

这些年,人脸识别技术突飞猛进,看上去普通的摄像头就能无感抓拍,且同步上传云端,实现永久保存,有企业宣传使用其系统哪怕戴着口罩,识别率仍高达97.77%——单单以技术水平评价,这当然体现了科技的进步。然而,技术一旦用于不正当目的,则越先进危害越大。人脸识别最近闹出的新闻很多,“人脸识别第一案”也已宣判。给人的感觉是,甭管是谁,只要他乐意,就能肆无忌惮地偷走我们的“脸”。

售楼处之所以要“偷脸”,一是要确认消费者是否首次到访,以便实施相应促销优惠;二是要区别“自然到访客户”与“渠道客户”,以便判断某个购房者是什么类型、是谁的客户,佣金应该发给谁。说白了,都是为了节省销售成本、追求管理便利,跟用户权益没一毛钱关系。

人脸识别实际上就是一次生物信息被采集的过程。我们都知道,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一旦泄露危害极大。买过房的人,几乎都有被房企和中介频繁骚扰的经历。相比电话号码的泄露,人脸识别信息泄露的危害更为持久。要知道,我们的“脸”不仅绑着我们的手机,更绑着我们的财产。

民法典第1035条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据此规定,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法律其实已经划定了底线,那就是除了法规另有规定的执法活动等,任何机构、企业和个人,都无权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收集、存储、使用他人的人脸生物信息,更不可以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调查和追踪他人的私人生活。

擅自私下识别获取人脸生物信息,威胁着消费者的个人生物信息安全。报道提及“每个开发商都有”,说明非法人脸识别已形成了某种行业潜规则,对此,必须尽早进行严肃治理。其他行业是不是也有类似情况,也应该一并调查。消费者的脸不是无主物,“偷脸”不能肆无忌惮。监管保护也应及时“升级换代”,让公众感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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