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所有家长的心愿。当前,教育资源尤为紧张,为了孩子能上学、上好学校,家长们总是想尽各种办法,但在不具备入学条件时,托关系入学真的靠谱吗?
【案情介绍】原告杨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陈某。2019年,原告杨某的妹妹原在淮阴区某民办初中就读初三,因中考失利,未能考入公办高中,而被告陈某自称可以帮助原告的妹妹入学淮阴区某公办高中,原告遂委托被告处理入学事宜。应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费用5万元。收到该款项后,被告并未将原告妹妹安排到该公办高中入学就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经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返还该笔款项。
【法院裁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公序良俗。杨某在其妹妹不是未符合公办高中入学条件的情况下,请托陈某通过“找关系”的方式帮助其妹妹入学,该行为违反教育法规,具有不正当性,且扰乱了社会正常教育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杨某基于非法目的向陈某支付的费用形成的债务,不应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点评】公办高中入学资格系教育部门为保障公民平等、公平获得受教育权,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分配的重要途径。本案中,杨某为获得本未取得的入学资格,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非法目的,扰乱了教育机构的正常招生教育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民事法律保护。(李亮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