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2-09-13 10:18:0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张明阳  |  责任编辑: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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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如何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成为了一个紧要和无法回避的问题。总体而言个人信息即可以准确识别的非匿名化的个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兼具精神价值和财产价值,具有独特的属性,因其本身仍是人格要素中发挥出来,属于人格权的客体,具有人格权属性和特定情况下的财产权属性。

那么对于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所带来的责任承担,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通过全面强化行政责任效用,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优势,通过积极主动地介入并制止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打击遏制侵害结果发生,极大地强化了对权利的事前保护。对于其他责任体系而言,行政责任体系的完善帮助实现刑事责任重新定位,还可以行政处罚结果可以在司法实践中为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提供证据支撑,从而使被侵害人能够获得及时赔偿。

在以往的个人信息保护中,主管部门指代不明确、主体较多,容易造成推诿和效率低下。于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我们建立了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的管理和执法方式:通过确立国家网信办—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网信办总体框架,建立了统一管理和分工协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一方面由国家网信部门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工作的主管机关,担当统筹、协调、指导、监管的统一权威机构,另一方面,考虑到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渗透、融合于各产业领域,存在合理分工的必要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结合现有职能定位、权力分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继续行使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监管与执法职权。

可以说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主管部门、法律保护路径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回应社会呼声和人民反响的一部法律,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有极大的增进作用。  (河南大学法学院 张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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