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那么遗产应当按照什么顺序继承?再婚配偶享有什么样的继承权利呢?

近日,雁塔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晓婷审结了一起由继母作为原告起诉继子女分割被继承人生前所留房产的继承纠纷案件。
案 件 回 顾
被继承人丁某与原告系再婚夫妻关系,被告三人系被继承人丁某与前妻的三名婚生子女,前妻已于2004年病逝。2020年10月,丁某去世,留有一处与前妻共有的房产作为遗产。
原告持有一份存在涂改痕迹的遗嘱作为证据,主张分割涉案房屋的一半所有权,而三被告认为遗嘱存在篡改,不同意按照遗嘱继承规则与原告进行分割,双方分歧较大,故诉至雁塔法院。
原告认为遗嘱真实有效,涉案房屋作为被继承人丁某和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前妻去世后,被继承人丁某依照法定继承规则在继承其前妻的份额之后,共拥有该房屋62.5%的所有权,被继承人丁某在上述所有权份额范围内通过遗嘱形式将涉案房屋50%的所有权处分由原告继承,合法有据。
而三被告却认为遗嘱在重要语句中有涂抹和删改的痕迹,是原告篡改遗嘱的证据,应当据此认定原告丧失继承权;同时,被继承人丁某在遗嘱中声明自己拥有该房屋的一半所有权,该描述内容即表明被继承人丁某放弃了法定继承前妻份额的部分,故不应当认定丁某拥有涉案房屋62.5%的所有权份额,仅因认定涉案房屋50%的所有权份额属于丁某。
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也询问了解了被继承人丁某与原告及三被告的家庭生活及情感状况。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家庭身份关系,为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承办法官在保障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屡次耐心调解,积极化解各方纷争。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继承人丁某女儿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就此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13万元,被继承人丁某的另外两个儿子自愿放弃房屋继承权和房屋折价款,法院据此作出了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当庭签收。

在原被告原存在较大分歧与家庭矛盾的情况下,承办法官通过温情的调解方式,既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其家庭矛盾,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认可,最终服判息诉,达到了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的良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