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治体系下地方政府策略性规制与企业环境投资——来自重污染企业的证据
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为实现这一目标,“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刻不容缓。在环境共治体系中,以“企业为主体”的关键在于企业主动参与到治理活动中。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坚定不移推进,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①,单纯依靠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会影响治理效率的充分发挥。“只有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责任”,谋求自身绿色发展,才能实现共治体系的良性运转。
随着政府环境规制强度的提升,企业的环境治理投资理应同步提升。但就目前来看,企业的环境治理投资与政策引导、公众呼吁等长期诉求在变化趋势上并不完全一致,规制效果呈现出忽高忽低的波动性。多数研究认为,中国环境规制问题与财政分权、晋升机制等诸多制度安排密切相关,这些因素会导致地方政府对环境政策的执行偏离中央政府目标的现象。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政府政策导向与制度安排在一定历史时期是相对稳定的,如果环境政策的制度约束未发生本质性改变,地方政府与企业都应该积极置身于环境治理。那么,为何微观企业会呈现出环境治理效果不稳定的问题?本研究认为,除了长期的制度因素外,地方政府的策略性环境规制也是造成环境规制效果偏差的重要原因。这类环境规制与一般意义上的真实规制在动机、策略、效果上都有显著差异。地方政府为了平衡中央政策导向与自身的谋利倾向,缓解环境规制政策与经济发展诉求之间的矛盾,会选择变通性、弹性化的规制策略,类似的政府执行行为往往具有临时性、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从而引发环境规制效果的不稳定。
本文研究“地方政府策略性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治理行为”的影响机制,研究发现随着政府文件中策略性规制信号的释放,重污染企业的环境治理投资也有所放缓,地方的策略性规制消解了企业的环境治理投资。同时,在环境共治体系中,中央政府政策基调、公众监督在两者关系上起到调节作用。异质性效应显示,在大规模企业、国有企业、非外资持股的重污染企业中策略性规制的影响更显著。
本文对于构建环境共治体系有如下政策思考:第一,要重视“环境共治体系”的协调运作,使公众参与、媒体监督、舆论压力和社会组织成为政策监督与激励机制的有效补充。因此,不但要将命令型政策工具与市场型政策工具相结合,还要将非制度因素融入政策工具,多因素互动互联来实现污染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切实树立全民的生态文明理念和提高企业的绿色竞争力。第二,在当前的发展阶段,政策的制定者仍要考虑政策适用性与特定情形下的政策柔性。企业基于自身的趋利性,不同的重污染企业在识别策略性规制上有不同的竞争策略。关注不同重污染企业在面对规制压力时的策略偏好,进行分类指引,通过政策引导向高质量发展目标迈进。但从长远来看,策略性规制产生的根源依然是环境政策与经济政策之间的不协调。因此,政策的制定要关注政策间的协调问题,创造适宜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这样才能激励企业发挥其在“共治体系”中的主体作用,促使其自发开展环境治理投资。
作者信息:
周 行: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
马延柏:兰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张艳秋: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
注释:
①共产党员网.2021中央经济工作会议.https://www.12371.cn/special/lczyjjgzhy/
(原文载于《财经科学》202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