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高德打车、美团打车、百度出行等为代表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凭借自身流量优势为乘客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居间服务,这种聚合模式越来越受市民群众的青睐。
据了解,聚合打车平台模式不仅可以帮助中小网约车平台快速获得客户和订单,还大大降低了网约车获客成本,提高了司机收入。目前,广西已有高德打车、滴滴出行、美团打车、曹操专车、神州专车、好约车等众多网约车聚合平台开展了约车服务。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纠纷后,谁该是责任主体?作为撮合打车交易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和承担运力的网约车公司,一旦在承运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谁该是责任主体?各承担什么责任?这一问题引起了关注。
事实上,通过聚合平台叫到网约车,发生人身伤害或财务损坏该向谁追责,随着网约车逐渐走进大众生活,将是未来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共同面对的问题。
据某网约车平台运营人员介绍,由于网约车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隔着网约车平台公司(即承担运力的经营主体)这层管理关系,管理难度有所增加。明确责任主体,将是下一步各级管理部门面对的一项重要工作。
2023年4月26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首度对包括高德打车、百度出行、美团打车、腾讯出行等在内的“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提出明确要求。《通知》要求,聚合平台是“共同提供服务者”,并指出,在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各地有关部门要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但《通知》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给地方政府留出了一定自主空间,聚合平台面临的监管在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前,聚合平台的性质并未定性。 该《通知》发布后,国内不少省、市出台了网约车管理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今年6月1日,山东省烟台市出台《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率先在全国明确了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同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其经营行为系“依托互联网技术聚合出租车供需资源,为乘客提供交易撮合和居间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运力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承运服务的责任主体。这在某种程度上厘清了权利和责任的边界,也为网约车聚合平台模式的定性做出了示范。
建议广西各地政府也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尽早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方便责任赔偿的判定,解决目前的这一难题。(欧阳钢桥 陆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