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法院发出首份《巡湖守护令》 守护鄱阳“一湖清水”

发布时间:2023-07-14 14:14:33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饶新葱 樊葶芸  |  责任编辑: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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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一起已审结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被告人,余干法院瑞洪法庭发出余干县鄱阳湖流域首份《巡湖守护令》,责令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服从余干县鄱阳湖湿地生态保护中心的巡湖工作安排,履行湖家潭与白口滩水域巡查义务,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鄱阳湖环境保护宣传等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

据悉,2022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及其他共犯人员(已同案处理)相约一起去鄱阳湖捕鱼,由刘某甲驾驶皮卡车载着其他共犯人员来到余干县鄱阳湖湖家潭与白口滩水域(禁渔区),使用违规捕鱼工具捕鱼。事发后刘某甲被当场抓获,其他人员随后主动到余干县公安局渔鸟生态保护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3年4月28日,刘某甲、刘某乙均自愿交纳14,719.98元生态修复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及其他共犯人员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根据余干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结果并结合刘某甲、刘某乙个人一贯表现、家庭状况、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听证会议等综合情况,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我院发出的这份《巡湖守护令》,是对判处缓刑的矫正人员采取的巡湖守护举措,目的就是让该鄱湖清水的‘破坏者’转变成生态‘守护者’,有利促进生态司法保护工作与社会矫正工作联动衔接,推动创新“生态+司法”治理模式,助力我县鄱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着力提升生态环境安全保障水平。”段炜向记者介绍,这是余干法院首次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对完善恢复生态司法模式的积极探索和创新,也是创新生态司法保护联动机制成熟的体现。

近年来,余干县法院始终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坚决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硬核措施,确保破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地修复。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加大创新力度,完善巡湖守护等相关制度,切实保护好鄱湖生态,守护好鄱湖“一湖清水”。(饶新葱 樊葶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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