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辱骂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10-12 15:29:00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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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和李某均系同一微信群的成员。张某的宠物犬需要配种,而李某家中恰好有符合张某要求的宠物犬,经中间人介绍,双方协商由李某的宠物犬给张某的宠物犬进行配种,张某给李某一条中华牌香烟作为酬劳,双方就此结清。后张某的宠物犬产下四条小狗,李某便向张某索要一只小狗,张某没有同意。李某便纠集了另外两人在微信群里对张某大肆辱骂。由于该微信群有450余人,给张某的社会声誉和个人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立即删除微信上的侵权文字,向张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00元。

法院审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上述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对于本案,人民法院在庭前通过搜索网上案例向李某阐明在公共场合或者微信群里骂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让李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李某在法庭的调解下同意在微信群里向张某道歉,并赔偿张某2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得不侵害。自然人与法人均具有人格权,享有相应的权利,行为人不能随意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也不得随意侵害法人的人格权。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所折射出来的人的一举一动是实实在在的,在自媒体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作为现代传播媒介,网络空间虽是人们交流思想的场所,但网络空间也非法外之地,行为人的行为也受法律约束,利用网络侵害他人的权利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江苏淮阴法院渔沟法庭 李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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