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这是继“一盔一带”行动后的又一个关于交通安全的政策利好消息。
儿童道路交通伤害早已成为全球重点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随意检索新闻,就能发现各类因乘车不当导致儿童伤亡的触目惊心的案例。据《中国儿童道路交通安全蓝皮书(2017)》统计:每年我国有超过18500名14岁以下儿童,因交通事故伤亡;交通事故已经成为14岁以下儿童的第四大死亡原因。其中,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率低及使用不当是造成我国儿童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
我国已然是汽车大国,截至2019年年底,汽车保有量2.6亿辆,全国66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辆。然而,儿童安全座椅“上座率”却不高,我国儿童安全座椅的平均使用率还不足5%,与发达国家使用率超过90%的情况相比,相距甚远,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安全座椅是保护儿童乘客最有效的工具,能有效降低婴儿交通死亡率70.0%,低龄儿童死亡率降低56.0%~80.0%。然而,“买得起车,却买不起安全座椅”、“配而不用”的现实窘境背后,主要原因并非是家长们对安全座椅的重要性所知甚少,相反,据“汽车之家”在2012年开展的网络调查显示,超过9成的网友支持儿童安全座椅立法出台。儿童安全座椅重要性与普及率间的严重失衡,正是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约束,较难落地。
目前儿童安全座椅普及以鼓励性推广手段为主,体现在“三多一少”,一是新闻报道多、持续深入少;二是社会评论多、学术探讨少;三是其他学科多、法科研究少。相较于鼓励性推广手段,立法推广的优势在于其强制力与覆盖率。有了政策法规层面的保障,就能进一步约束、监督驾驶员给儿童使用安全座椅,对于推广安全座椅使用而言是一个关键的契机。发达国家之所以能更有效地保障儿童乘车安全,恰在于出台落实对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强制性规定。世界卫生组织曾对美国国内颁布的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相关立法展开立法后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这些强制性立法实施后美国的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率增加了13%。
对我国而言,全国性立法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时机已到,条件基本成熟。
一方面,地方法规遍地开花。“儿童安全乘车”工作推进办公室秘书处代表潘增友认为,“立法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应将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精神为基本依据分步骤实施,首先在接受度较高、父母对儿童乘车安全意识较高的北上广等地试点实施地方性法规,示范、带动全国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时机成熟时再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在全国推行。”从2007年开始,包括四川、广东、河南、江苏、安徽、上海、山东在内的近20个国内省市都相继立法,要求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以安全座椅立法的先行者——上海为例,早在2014年3月,《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以及12岁以内未成年人不得乘坐在副驾驶座位。2017年纳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出台惩罚性措施。
上海立法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政策过程,是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教育、安监、交警、街道多部门合力协作,以及志愿者团队,汽车、安全座椅制造厂商共同参与下,借助儿童乘客安全认证技术师(CPST)的专业技术力量,推动问题源流、政策源流和政治源流汇合,并抓住《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法契机,最终促成了法律条款的增设,为全国立法提供了经验借鉴。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吴凡评价说:“总体来看,条例实施后效果比较明显,上海市2018年的儿童安全座椅拥有率和使用率,相比2014年条例出台前,各项指标均有明显提升。” 在有法可依地区尽快推进强化执法,包括明确执法主体、执法标准、执法模式并评估执法效果,亦有利于推进国家级和其他地方立法进程。
另一方面,座椅产品市场监管标准不断完善。我国于2012年7月1日实施了《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国家标准(GB 27887-2011)对儿童安全座椅结构、组成部件性能、在车辆上的安装及固定方式、试验方法等方面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此后,于2015年9月1日起对安全座椅产品实施强制认证(即3C认证),未获认证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使用,产品质量和市场规范有了制度保障,为全国立法创造了条件。
儿童安全座椅写进未保法三读标志着儿童安全座椅在国家立法层面迈出了一大步。但不可否认,国家立法与执法还会面临诸多障碍,技术问题也尚待论证。立法层面,法规框架已有,但缺少立法细节,如多数地方立法仅粗略提及“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但缺乏对目标人群、正确使用方式、规格标准等问题的详细说明;执法层面,面临电子警察无法拍摄、现场执法判定困难、安全座椅产品缺口大等问题。对此,吴凡坦言,从上海立法的经验来看,在全国立法推动中要遵循充实证据、先易后难、安全措施多措并举的方法。并且要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才能在以后的执行中更好地推动。(作者:梁烨华)
(来源:北京大学社会化媒体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