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根元,对《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必要性、指导思想、法律依据以及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冬季供暖涉及千家万户,是重大民生工程。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针对供热提出建议、议案和提案。《条例》于8月23日经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9月22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晋中市集中供热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22年底,全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7.55%,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但是,城市供热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亟需进一步规范,迫切需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来保障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
《条例》对供热用热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划建设、供热保障、用热管理、设施维护、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共七章四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维护和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的原则,并在第四条、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建立热源保障体系、供热管理协调机制和供热应急保障制度,设立集中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供热期费用、老旧小区供热管网改造费用等。
《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预留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空间。《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新建建筑需要用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阶段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确定供热企业。《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项目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书面告知供热主管部门,如果需要敷设、改造供热管网,供热主管部门组织供热企业同步敷设、改造供热管网。
《条例》规定了集中供热时间和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标准,并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象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迟停热。《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并推广使用供用热合同文本,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条款,为用户购买供热服务提供安全保障。对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应急接管,充分发挥政府在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作用。
为进一步保障热用户权益,针对晋中市供用热纠纷及管理难点,《条例》规定新用户申请用热的,供热企业应当自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明确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热标准供热,供热不达标应采取措施及时改进,采取措施后仍未达标,应按合同约定退还热费;用户在不用热的情况下有权利暂停用热,但为了确保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热,条例同时设定了不得申请停热的情形,保障了其他相邻用户的用热权益。(纪岩 张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