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律师辩护

发布时间:2023-11-09 09:27:1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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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鼓励有罪的人坦白从宽、提高司法效率的制度,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中,律师作为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者,其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应当发挥什么作用、如何发挥作用是引发笔者思考的导火索。本文从三个部分解答以上问题:第一个部分从值班律师的定位论述了律师辩护的内涵应该有所突破,肯定律师辩护应作广义的解释,为后文奠定理论前提;第二部分进一步论述了在认罪认罚从程序中律师辩护是有必要的,破解那种认为在认罪认罚中律师失去辩护空间的观点牢笼,并且其具备自身特殊性;第三部分论述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为保障有效辩护的进行,扮演着认罪认罚合法性的确认者、自愿性的保障者、法律意见的提案者以及顾全大局的协商者。

一、从值班律师的定位突破“律师辩护”的内涵

笔者认为,“律师辩护”的内涵应包括律师在刑事诉讼所有阶段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原因有二:其一,辩护制度在我国已经在逐步完善发展,律师辩护不仅仅包括审判阶段无罪、罪轻等实体层面的辩护,还包括非审判阶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层面的辩护,因此辩护工作并不是某个阶段的专属,而是整个刑事诉讼全流程应当贯穿的工作;其二,辩护制度越来越人权化,律师不再是主导当事人维权的决策者,而是引导当事人维权的帮助者,因此需从广义上理解律师辩护,即律师所提供的一切法律帮助。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辩护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首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辩护的存在是具有必要性的。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看,其对法律的认知会有所偏差,对案件事实的定性也拿捏不准确,特别是在侦查讯问阶段中急于求得从宽处理的心理状态,使其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认罪认罚决定有失客观性,此时需要专业的律师给予法律上的帮助。

其次,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辩护具有特殊性。法院主要根据量刑建议做出审判,因为量刑建议是根据控辩双方协商而形成的结果,其能够兼顾司法公正、当事人利益和审判效率,对审判具有重大价值。而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此种协商结果的书面文件,其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律师进行辩护的重要着力点。

三、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一)认罪认罚合法性的确认者

律师的作用就在于,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意认罪认罚之前,查明案件事实和做出法律评价,对相关的案件证据、法律意见等进行汇总,再由律师根据认罪认罚的法定条件作出认罪认罚的意见,最后当事人决定是否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从而维护当事人是否要认罪认罚的自主选择权。

(二)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否具有自愿性,这是实务当中法院着重考察的方面。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讯问时情绪高度紧张,极其容易被办案人员利用迫切求得从宽处理的心理渴求,从而快速地认罪认罚。此时律师如果能够在场,就能以其法律专业性来警示办案机关依法办事,避免办案人员诱导本来无罪的当事人一概认罪认罚,以保障当事人认罪认罚的作出不受控方的负面影响或压迫。

(三)法律意见的提案者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中的律师应当是法律意见的提案者。律师更像一个提供法律方案的人,比如律师经过证据和法律的研究,结合案情和辩护经验告知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可能性结果和不认罪认罚的可能性结果,分别列举出不同的方案,供当事人进行选择。笔者认为这才是发育健康、完善的辩护理念。辩护律师只是方案的提供者,不能充当方案的决策者,当事人利益的取舍与否、利弊大小只有当事人能够作出决策。

(四)顾全大局的协商者

非认罪认罚中的律师辩护是一种对抗式的辩护,而认罪认罚中的律师辩护是一种协商式的辩护。前者注重对证据和法律层面的求证和研究,后者注重控辩双方的利益衡量和沟通协商。因此两者的辩护技巧是不同的,后者在辩护的过程中要始终以当事人各方面的利益作为考量依据。认罪认罚中的协商,其本质就是顾全控方、当事人之间的效率和利益,如果律师在促成协商的过程中能够发挥利益的最大化,那么这样的法律服务或帮助甚至可以说是一种高超的艺术,对保障辩护的有效性来说更是大有裨益的。因为真正意义上的辩护有效,并非辩无罪或辩罪轻,而是各方面利益各得其所。

作者: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麦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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