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浙江文成县双桂乡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12 13:50:54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许文武  |  责任编辑: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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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电动车私拉电线充电案

基本案情:2023年02月8日,叶某某在双桂乡桂安路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具有较大火灾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

典型意义:电动车充电时,可能会发生电池过热、短路或其他故障,引发火灾。尤其是飞线充电,插线板充电要是在使用上面功率没有选择对,在使用的时候就会被烧蚀掉,一旦过载便有可能引发火灾。甚至出现车辆起火的现象。对于飞线充电的情况,本身是裸露的,这是极其危险的,难免会有人不注意,去触碰,产生触电的情况出现,对于人身安全带来危害,同时遇到下雨下雪天,户外的插座容易短路,便会给充电带来安全隐患。

案例二:电动车私拉电线充电案

基本案情:2023年05月18日,廖某某在双桂乡桂垟路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具有较大火灾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

典型意义:电动车充电时,可能会发生电池过热、短路或其他故障,引发火灾。尤其是飞线充电,插线板充电要是在使用上面功率没有选择对,在使用的时候就会被烧蚀掉,一旦过载便有可能引发火灾。甚至出现车辆起火的现象。对于飞线充电的情况,本身是裸露的,这是极其危险的,难免会有人不注意,去触碰,产生触电的情况出现,对于人身安全带来危害,同时遇到下雨下雪天,户外的插座容易短路,便会给充电带来安全隐患。

案例三:电动车私拉电线充电案

基本案情:2023年06月13日,邓某某在双桂乡文平路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具有较大火灾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

典型意义:电动车充电时,可能会发生电池过热、短路或其他故障,引发火灾。尤其是飞线充电,插线板充电要是在使用上面功率没有选择对,在使用的时候就会被烧蚀掉,一旦过载便有可能引发火灾。甚至出现车辆起火的现象。对于飞线充电的情况,本身是裸露的,这是极其危险的,难免会有人不注意,去触碰,产生触电的情况出现,对于人身安全带来危害,同时遇到下雨下雪天,户外的插座容易短路,便会给充电带来安全隐患。

案例四:倒卧燃气气瓶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30日,浙江省文成县双桂乡应急管理中心会同浙江省文成县峃口镇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辖区燃气使用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叶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双桂乡桂新路老屋实施倒卧燃气气瓶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制止。经查,当事人为使用燃气瓶内的残存燃气,便将气瓶卧倒。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倒卧躺瓶式使用燃气瓶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因燃气瓶倒卧后,瓶内的液态石油很容易来不及气化就流到减压阀,导致迅速膨胀,从而撑破软管,造成严重泄露,如果再遇到明火,就很容易造成爆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正确使用燃气瓶。

案例五:倒卧燃气气瓶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6日,浙江省文成县双桂乡应急管理中心会同浙江省文成县峃口镇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辖区燃气使用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柳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双桂乡桂西村山下底实施倒卧燃气气瓶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制止。经查,当事人为使用燃气瓶内的残存燃气,便将气瓶卧倒。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倒卧躺瓶式使用燃气瓶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因燃气瓶倒卧后,瓶内的液态石油很容易来不及气化就流到减压阀,导致迅速膨胀,从而撑破软管,造成严重泄露,如果再遇到明火,就很容易造成爆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正确使用燃气瓶。(通讯员 许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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