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浙江文成曝光第二批“厂中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12 15:19:18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蔡露露  |  责任编辑: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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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中厂”是指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将厂区的全部或者部分场所出租给其他主体(包括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厂中厂”普遍安全基础较差,容易存在管理混乱、责任不明、隐蔽性强等问题,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现浙江省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公开“厂中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请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3年9月11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文成县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一个2.6米高平台搭建项目发包给承包单位,但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也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10月23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10月25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文成县某钢铁有限公司厂区的某标准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生产经营单位为温州市鹿城区某鞋材加工厂,与实际生产单位不符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以及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七十条之规定,2023年11月24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

出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10月25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文成县某钢铁有限公司厂区的某标准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台账中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以及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七十条之规定,2023年11月26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四

2023年10月25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文成县某钢铁有限公司厂区的某紧固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生产经营单位为温州市鹿城区某鞋材加工厂,与实际生产单位不符合。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以及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七十条之规定 ,2023年11月24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10月26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文成县某钢铁有限公司厂区的某标准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无第三季度劳保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在存在行车作业的情况下,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及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4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文成应急 蔡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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