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温州鹿城某科技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例警示

发布时间:2023-12-15 16:32:30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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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8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鹿城区仰义街道的温州市鹿城区某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已上岗作业的员工李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执法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了取证,当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针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类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中【处罚档次】一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下的;”以及【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某科技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本案中该科技公司对单位内内1位工人没有来得及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该工人上岗作业,为该工人安全生产工作留下了隐患。为提高员工队伍的安全素质,加强生产人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提升生产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水平,熟练掌握操作技术要求和预防、处理事故的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方能安排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安全开展生产活动。(鹿城区仰义街道应急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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