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查处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发布时间:2023-12-20 13:11:54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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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执法人员对某门窗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承包的某小区地下室入口棚顶安装现场,1名工人正在离地约3.9米的脚手架上作业,该名工人无法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中对于高处作业进行了定义:“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该工人此次作业属于高处作业。《国家特种作业目录》将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列入特种作业目录。

【查处依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查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给予某门窗经营部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高处作业是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包括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登高架设作业和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3、4米的高度没有什么危险,或误以为只要员工操作熟练,即使不取得相应资格也可以上岗作业,对职工个人来讲,无证作业更是面临巨大风险,不仅危害自身的生命安全,还给企业带来安全生产隐患。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特种作业等危险性非常高,不掌握相关知识,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该行为随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其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类似教训屡见不鲜。严格落实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按要求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专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鹿城区广化街道应急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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