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浙江省洞头区应急管理局公开5起企业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22 11:08:5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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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近日,浙江省洞头区应急管理局公开5起企业违规典型案例。

温州市洞头区某造船厂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4日,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温州市洞头区某造船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厂区内船号“浙***818”的船舶存在有限空间(船舱)作业,但其未对该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船厂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

12月12日,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一案双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温州市洞头区某造船厂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

有限空间作业作为常出事故的作业类型之一,如果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不仅会威胁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很多时候也会把参与盲目救援的人员拖进阎王殿。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通过这类案件的办理,可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坚决防范各类风险和事故发生。

温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进行生产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温州市洞头区某矿山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业主单位温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规模为510万吨/年,2022年度储量报告统计显示2022年度消耗781.61万吨,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超过比例为53%,存在超核定生产能力的情况。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之规定。

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一案双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温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500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徐某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州某标准件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7日,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温州某标准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制定的2023年应急救援演练计划为每季度开展一次,但未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应急预案是为了保障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等处置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通过这类案件的办理,可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经常性的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和水平。

刘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5日,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温州市洞头某某修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现场主排牵引绳钢丝部分断丝,主卷扬机未接地等问题,该公司安全员刘某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当事人刘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不断,因此,隐患也称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风险分布、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任务和频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巡查、检查本单位每个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不留死角。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于安全风险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应当加大检查频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或排除;不能立即整改或排除的,要求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责令有关业务部门、车间、班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如果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撤离从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的措施;

通过这类案件的办理,可以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根本职责,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坚决防范各类风险和事故发生。

温州市洞头区全某某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9日,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黑气”查处专项行动方案,洞头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联合检查时,发现温州市洞头某餐饮有限公司使用醇基燃料为危险化学品,并以此查获了向洞头区多家餐饮店出售醇基燃料的全某某。经鉴定,该醇基燃料的成分为甲醇和苯的混合物,闪点为11℃,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经调查,2018年以来,全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宁波购买醇基燃料并贩卖至洞头区多家餐饮店,违法所得超10万元。全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2023年9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全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洞头区应急管理局对温州市洞头某餐饮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洞头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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