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浙江省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25 16:46:5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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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基本案情:2023 年 11 月 30 日 16 时 04 分,文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文成县一花线巡查发现车号为浙 CXXXXX轻型栏板货车载有51个危险气瓶,从文成县巨屿镇运至一花线 K38+300樟台路段。驾驶员李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危险品道路运输驾驶从业资格证》。经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调查询问后查明,李某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危险品运输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法律对危险物品的运输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运输人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和资格证,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条件进行运输。违反这些规定,擅自运输危险物品,不仅会对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还会破坏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该案当事人铤而走险,未取得相应资质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将给市民出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案例二: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4日,文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文成县某施工工地现场检查时,发现浙江某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人员牛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牛某某出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显示有效期限为2016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10日,属失效资格证。浙江某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于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本案中,浙江某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行为。该案的查处,提醒了相关企业需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以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

案例三: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7日上午,文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2国道(黄坦镇培头村路口)依法对四轴自卸货车浙CLXXXX进行检查,发现驾驶员提供的过磅单显示该车车货总重74.50吨,该车是四轴自卸货车核载车货总重为31吨,超限43.50吨,超限率达100%以上,货物装载源头为文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某料场,由于该车刚从某某某料场驶出,责令其返回某某料场卸载超限部分的沙子。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料场过磅员和负责人均对某某料场为浙CLXXXX 货车装载沙子车货总重达74.50 吨,超限43.50吨,超限率达100%以上的事实无异议。当事人实施的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超限超载运输对交通安全、环境和道路设施造成的危害巨大,实施“一超四罚”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全链条监管,认真落实源头治超主体责任,绝不能纵容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采取联合治超执法、追溯源头执法等方式,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严厉查处货运违法行为,消除超限车辆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

案情四:未按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6日,文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下派的工单,到文成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核实取证,发现该公司浙CHXXXX客运车辆在 2023年4月1日08时28分54秒至4月1日12时45分28秒存在疲劳驾驶(时长4.28 小时)存在疲劳驾驶的情况,该公司未按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进行处置。该公司行为属未按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对驾驶人员疲劳驾驶动态监管的案件是技术赋能行政执法、科技融入行政监管的典型代表。车辆动态监控这种技术手段,可以准确、高效地收集、监控、分析车辆的行驶状态、位置信息等,对保护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动态监控还可以及时发现车辆行驶过程中产生的违规行为,由平台派遣工单至相关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根据工单内容进行核实取证,依法处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倒逼汽车营运企业提高车辆运行安全。

案例五: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7日,文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发现毛某某驾驶浙 CDXXXX的普通小型客车,载客3 人从温州市区汤家桥万源路锦东家园前往文成县大峃镇章龙路,并收取乘车费人民币 60 元整。毛昌福为浙 CD93750 的普通小型客车的所有人,并且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毛某某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非法营运不仅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利益,也不能充分地保证乘客的合法利益。非法营运行为屡禁不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为建立非法营运常态化的管理监督机制,行政执法人员提升执法效能,通过主动巡查、接收举报等途径,保持对“黑车”的高压监管,维护合法运输市场秩序。

案例六: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5日6时,文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下派的工单,到文成县某某有限公司进行核实取证,发现该公司浙CHXXXX营运客车在2023年9月15日6时38分07秒至9月15日14时38分07秒存在有卡口数据且无卫星定位数据(时长8小时)。该行为属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中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企业定位运输车辆,同时便于部门监管。通过采集车辆信息和记录车辆轨迹,可以防止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执法部门将持续关注运输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状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现故障的情形进行查处,以减少安全隐患。

案件七:故意采取首尾紧随的方式逃避检测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3日,文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3年7月13日6时40分,陈某某驾驶浙CXXXXX在G322(瑞友线)景宁、瑞安方向K66+970故意采取首尾紧随的方式逃避检测。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陈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采取首尾紧随的方式逃避检测。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车辆采取收尾紧随的方式通过超限称重检测设备,是逃避检测的违法行为。交通执法部门将继续打击采取首尾紧随逃避称重检测的行为,遏制超限运输发生,降低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文成县交通运输局 严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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