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持续加大特种作业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伪造、买卖特种作业证和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等各类违法行为。为提高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现曝光5起特种作业典型案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23年11月23日,龙湾区星海街道执法人员对浙江某阀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于12月17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11月20日,龙湾区蒲州街道执法人员对温州市某设备制造厂开发区分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陆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设备制造厂开发区分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于12月9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11月16日,龙湾区蒲州街道执法人员对温州市龙湾蒲州某机械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吴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机械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于11月28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11月9日,龙湾区蒲州街道执法人员对温州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于11月27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 7月26日,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执法人员在对温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赵某某无法提供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2023年9 月 26日,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 1.2万元的行政处罚。(龙湾应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