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浙江省文成县通报五起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26 09:12:17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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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企业系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

2023年04月14日18时,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镇上的某托管有限公司大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至五层只有一条疏散楼梯,系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属于非重点场所,疏散楼梯数量不足,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某托管有限公司大峃店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处罚 。

案例二:企业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2023年04月19日16时,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的某水果店进行火灾调查时,发现该单位装修吊顶遮挡消防喷淋头且发生火灾后未发挥作用,其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项之规定,是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由简某某负责经营的某水果店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案例三:员工过失引起火灾案

2023年05月07日,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的某按摩店进行火灾调查时,发现由陈某某负责经营的某按摩店的员工刘某某过失引起火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某某警告的处罚 。

案例四:企业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2023年04月17日,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巨屿镇的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十项之规定,某气体有限公司不属于高层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某气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

案例五:企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案

2023年05月19日10时,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南田镇的温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南田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房二楼疏散走道堆放杂物,其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单位属于非重点场所,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下,未超过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数50%,占用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宽度50%,且未当场改正,根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七项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温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南田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廖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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