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被行

发布时间:2024-01-02 16:52:24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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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0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有一处配电箱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具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对该公司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危险因素”,主要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有较大危险因素作业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或者该设施、设备的使用者能够清楚看到,以起到警示提醒的作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双屿街道应急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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