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对企业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2023年06月09日10时,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的浙江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六项之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其他情形的,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浙江某家居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案例二:企业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案
2023年06月12日10时,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的温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项之规定,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温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案例三:企业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案
2023年06月29日10时,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的温州市某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电器线路仍未套管,其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完成整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符合《温州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减轻基准(试行)(三)》的减轻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温州市某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厂房内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的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
案例四:企业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2023年06月12日15时,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的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处罚。
案例五:物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2023年07月03日16时,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的某某小区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成分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自动消防系统仍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小区属于高层建筑,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之规定,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成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作者:廖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