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是我们身边最常见的交通工具之一,兼具经济、灵活、环保等优点。然而,部分居民贪图充电便利,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飞线充电”,极易引发火灾、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电动车不规范充电时,极易导致电池过热、短路或其他故障,引发火灾。尤其是飞线充电,临时电线拉进拉出,暴露在室外风吹日晒雨淋,易造成绝缘体磨损和老化,导致线路漏电、短路,尤其在雨天,极易引起电线燃烧,并引燃周边可燃物甚至临近的建筑。此外,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非常快,并会产生大量有毒烟气,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应急、消防等部门提醒广大电动车驾驶人:为安全,请勿“飞线充电”!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6日,王某志在铜铃山镇隐秀路34号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私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影响消防通道畅通且具有较大火灾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50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3年8月24日,李某青在铜铃山镇隐秀路12号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私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影响消防通道畅通且具有较大火灾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50元。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6日,蔡某莲在铜铃山镇林海路89号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私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影响消防通道畅通且具有较大火灾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50元。
案例四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1日,蔡某隅在铜铃山镇林海路31号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私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影响消防通道畅通且具有较大火灾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50元。
近年来,发生液化气罐爆炸的新闻屡见不鲜,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部分居民为将燃气瓶内燃气使用干净,通常采取倒置或倾斜使用燃气瓶,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燃气瓶倒卧后,瓶内的液态石油很容易来不及气化就流到减压阀,导致迅速膨胀,从而撑破软管,造成严重泄漏,如遇明火,极易发生爆炸。这种看似节省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且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提醒燃气瓶使用者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用气”,严禁“躺瓶”!
案例五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2日,文成县铜铃山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周某银在铜铃山镇丰龙村民房内有倒卧燃气瓶的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制止。经查,当事人为使用燃气瓶内的残存燃气,便将气瓶卧倒。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2日,文成县铜铃山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某文在铜铃山镇丰龙村民房内有倒卧燃气瓶的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制止。经查,当事人为使用燃气瓶内的残存燃气,便将气瓶卧倒。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5日,文成县铜铃山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某莲在铜铃山镇丰龙村民房内有倒卧燃气瓶的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制止。经查,当事人为使用燃气瓶内的残存燃气,便将气瓶卧倒。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5日,文成县铜铃山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叶某杰在铜铃山镇丰龙村民房内有倒卧燃气瓶的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制止。经查,当事人为使用燃气瓶内的残存燃气,便将气瓶卧倒。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6日,文成县铜铃山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叶某香在铜铃山镇丰龙村民房内有倒卧燃气瓶的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制止。经查,当事人为使用燃气瓶内的残存燃气,便将气瓶卧倒。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6日,文成县铜铃山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吴某渔在铜铃山镇吴坳村民房内有倒卧燃气瓶的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制止。经查,当事人为使用燃气瓶内的残存燃气,便将气瓶卧倒。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者: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