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露天场所焚烧落叶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1日,叶某某在双桂乡桂东村露天场所焚烧落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工作人员给予叶某某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警告处分。。
典型意义:露天焚烧杂草、落叶等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影响,同时也容易引发山火,是属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森林防火禁火令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使用橡胶软管连接瓶装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2日,当事人叶某某在双桂乡桂西村使用橡胶软管连接瓶装燃气和灶具,长度为1.2米,存在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燃气用户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橡胶软管的使用年限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胶管本身是橡胶制品,相较于金属包覆管和不锈钢波纹管有明显的缺陷,橡胶软管的特性易老化、使用时间短、寿命短、易脱落、易被动物咬噬破损、易折断,存在安全风险容易造成燃气事故的发生。
案例三:田间地头烧灰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3日,叶某某在双桂乡桂西村田间地头烧灰,具有较大火灾隐患。上述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工作人员给予包某某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警告处分。
典型意义:露天焚烧杂草、落叶等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影响,同时也容易引发山火,是属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森林防火禁火令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未安装可燃气体警报装置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3日,林某某在双桂乡桂西村场所厨房内使用燃气,但发现未安装可燃气体警报装置,具有较大火灾隐患。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近年来生产经营单位可燃气体泄露导致发生事故的案例频发,未能及时发现可燃气体泄露是导致事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新增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进一步明确了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燃气事故。
案例五:电动车影响消防通道畅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8日,廖某某在双桂乡桂西村存在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车的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进行教育处罚,当事人也配合整改,已当场消除影响。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将导致事故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受到影响和阻碍,也会阻碍救援队伍的进入。所以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区域的畅通,这一方面有利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人员的紧急撤离,避免或减少人员的伤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救援队伍及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让生命通道不再添堵。为强化警示教育、深化以案释法工作,进一步提升民众消防安全意识。
案例六:倒卧燃气气瓶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9日,邓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双桂乡桂东村实施倒卧燃气气瓶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制止。经查,当事人为使用燃气瓶内的残存燃气,便将气瓶卧倒。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倒卧躺瓶式使用燃气瓶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因燃气瓶倒卧后,瓶内的液态石油很容易来不及气化就流到减压阀,导致迅速膨胀,从而撑破软管,造成严重泄露,如果再遇到明火,就很容易造成爆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正确使用燃气瓶。
案例七:私拉插座充电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0日,陈某某在双桂乡桂东村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具有较大火灾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
典型意义:电动车充电时,可能会发生电池过热、短路或其他故障,引发火灾。尤其是飞线充电,插线板充电要是在使用上面功率没有选择对,在使用的时候就会被烧蚀掉,一旦过载便有可能引发火灾。甚至出现车辆起火的现象。对于飞线充电的情况,本身是裸露的,这是极其危险的,难免会有人不注意,去触碰,产生触电的情况出现,对于人身安全带来危害,同时遇到下雨下雪天,户外的插座容易短路,便会给充电带来安全隐患。
案例八:曝晒燃气气瓶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0日,浙江省文成县双桂乡应急管理中心会同浙江省文成县峃口镇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辖区燃气使用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邓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双桂乡桂东村实施曝晒燃气气瓶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制止。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曝晒式使用燃气瓶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暴晒液化气钢瓶,会导致瓶内液态液化气受热大量气化,钢瓶内气压大大增加,如果瓶内压力超过了钢瓶的承压极限,很可能导致钢瓶爆裂,液化气大量泄露,万一遇到周围有明火,也会引起爆燃等火灾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正确使用燃气瓶。(许文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