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浙江文成玉壶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警示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11 15:36:41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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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冬明春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开展以来,为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线,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浙江省文成县玉壶镇坚持全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强化刚性执法,加大对各条线各领域的整治力度,现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警示案例:

案例一

2023年12月11日,胡某某于其文成县玉壶镇经营场所内部实施倒卧燃气气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该《条例》四十八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并责令立即整改。

案例二

2023年12月21日,周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烟花爆竹违规储存在玉壶镇赵基山民房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十九条第四项、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收缴相关烟花爆竹。

案例三

2023年12月15日陈某在华侨大厦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消防通道畅通且具有较大火灾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案例四

2024年1月9日,桂某某在文成县玉壶镇芝水街32号为了把燃气瓶内的燃气使用干净,便将燃气瓶放置阳光下暴晒。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十元。

案例五

2023年10月13日,吴某某在家门口私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的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五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3年6月11日,文成县玉壶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文成县玉壶镇雷碎茶面馆宿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内使用燃气,但发现未安装可燃气体警报装置,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相关规定,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文成县玉壶镇胡某某在田间地头头烧灰,被玉壶镇应急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巡逻时发现。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工作人员给予包某某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警告处分。

案例八

文成县玉壶镇董某某在露天场所焚烧落叶,被玉壶镇应急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巡逻时发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工作人员给予包某某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警告处分。(胡日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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