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已然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方式,其规范停放成为消防安全治理及火灾预防治理的重要领域,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会严重影响消防通道的畅通,增加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救援难度,同时,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野外林区用火也极易引发火灾。为强化警示教育,进一步提升民众消防安全意识,浙江省文成县二源镇对近期7起违法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
2024年1月8日,程某某在二源镇二源村向阳小区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消防通道畅通且具有较大火灾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
案例二 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
2024年1月8日,蔡某某在二源镇二源村向阳二路住宅安全出口楼梯处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具有较大火灾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
液化石油气为气液共存,燃气瓶在加热或卧倒时,容易受到压力变化的影响,导致气体膨胀或压缩,如果燃气瓶的密封性不好,可能会导致气体泄漏,一旦遇到明火或电火花,就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此外,燃气瓶内的气体含有有害物质,如果泄漏到空气中,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因此,使用燃气瓶时应该注意安全,避免加热或卧倒等危险行为。为有效防范燃气领域安全风险隐患,现将二源镇倒卧燃气气瓶案典型处罚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三:倒卧燃气气瓶案
2023年12月28日,文成县二源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邱某某在二源镇二源村向阳路有倒卧燃气气瓶的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制止。经查,当事人为使用燃气瓶内的残存燃气,便将气瓶卧倒。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加热燃气气瓶案
2023年12月28日,文成县二源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刘某某在二源镇向阳二路存在加热燃气气瓶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制止。经查,当事人为使用燃气瓶内的残存燃气,便使用热水对燃气瓶进行加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直以来大型车辆的行车安全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大型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货车超过核定载货质量上路行驶属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加重车辆自身零部件的损耗,对其他车辆通行也存在安全隐患。“多拉”并不等于“多赚”,安全为首,超出的都是危险!
案例五:货车超载案
2024年1月10日,交警中队在文成县百丈漈二源大南线地段查处交通违法时,发现林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载货车(驾驶证号:330328197503242118)涉嫌超载。经检测,该车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驾驶人林某某作出警告处分。
一般香烛用品店、超市紧挨着市场和住宅楼,经营者为逃避检查,将烟花爆竹用易燃的麻袋物品覆盖甚至私藏在老旧民房中,一旦发生爆炸,将产生严重后果。”村民若发现有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及时端掉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黑窝点,堵住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治安环境。
案例六: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2023年12月26日,百丈漈镇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吴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烟花爆竹制品等非法存储在二源镇二源村岩背家中售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林区非法用火
露天焚烧杂草、落叶、树木等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影响,同时也容易引发山火,是属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森林防火禁火令的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3日,吴某某在二源镇岭头村林区烧草木植被,具有较大火灾隐患。上述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工作人员给予吴某某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警告处分。(钟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