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浙江省文成县百丈漈镇公布5起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15 09:00:54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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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08日。赵某某在温州市文成县百丈漈镇景山路53路楼梯间内停放一辆鸿派牌电动自行车。违反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

典型意义: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已然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方式,其规范停放成为消防安全治理及火灾预防治理的重要领域,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会严重影响消防通道的畅通,增加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救援难度。要强化警示教育,进一步提升民众消防安全意识。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30日,某居民在温州市文成县百丈漈镇石庄路63号实施倒卧燃气气瓶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责令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的处罚。

典型意义:燃气事故往往是由于气体泄漏在密闭环境内聚集所引起的,当可燃气体达到一定浓度时,一丝静电产生的火花都可能引发爆燃。此外,燃气泄漏还可能导致人体一氧化碳中毒,这是一种十分危险的情况。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故发生,我们在使用燃气时务必要规范使用,避免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并且要定期检查燃气设施是否存在老化、松脱等现象,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更换。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0日,蔡某某在百丈漈镇大南线石庄村做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违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车牌号:浙CGXXXX。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警告处分。

典型意义:马路千万条,一端连着自己的出行安全,一端系着全家的幸福美满……超限驾驶货车,不仅会给其他车辆行人造成不便,更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的出行和安全带来危险,广大司机驾车时,一定要按照规定装载限重内的货物,不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案例四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1日,赵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百丈漈镇石庄路83,将一只红色燃气气瓶放入装有热水的水盆的方式加热燃气气瓶。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领域:市政公用序号:30 事项编码:330217142004 违法行为:对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行为。文成县行政执法局做出了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燃气事故往往是由于气体泄漏在密闭环境内聚集所引起的,当可燃气体达到一定浓度时,一丝静电产生的火花都可能引发爆燃。此外,燃气泄漏还可能导致人体一氧化碳中毒,这是一种十分危险的情况。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故发生,我们在使用燃气时务必要规范使用,避免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并且要定期检查燃气设施是否存在老化、松脱等现象,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更换。

案例五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1日,在百丈漈镇外洋工业区。郭某某违反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将电瓶车停在屋内充电。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50元罚款。

典型意义: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极易引发火灾。要强化警示教育,进一步提升民众消防安全意识。(胡千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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